www.youngorbeijing.com | 北京時間:1999年12月05日 星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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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院公開審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宋岳勝等被裁定維持原判 ?12月2日消息: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11月30日對宋岳勝、陳元、江詩龍、梁玉琳組織、利用邪教組織 破壞法律實施一案進行公開審理,依法裁定駁回4名被告人的上訴,維持?谑兄屑壢嗣穹ㄔ簩ζ渥鞒龅囊粚徟袥Q。 宋岳勝、陳元、江詩龍、梁玉琳等4人,原系海南省“法輪功”組織骨干分子,在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 決定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和公安部發(fā)布有關通告后,繼續(xù)進行非法活動。他們組織、策劃“法輪功”有關人員非法集會, 還到北京等10余個城市進行非法串聯(lián)、集會活動,煽動“法輪功”有關人員拒不履行公民法定義務,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破 壞國家法律、法規(guī)實施;宋岳勝在被刑事拘留期間脫逃。 《人民日報》報道,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12日經公開開庭審理,依法以組織、利用邪教組 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脫逃罪數罪并罰,判處宋岳勝有期徒刑12年;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分別判處陳元、江詩龍、 梁玉琳7至2年有期徒刑。一審宣判后,4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認為原審判決定 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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