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10月8日在北京舉行。會議的一個重要議程就是研究構建和諧社會的問題。圍繞著這個議題,有關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特殊利益集團與貧困群體的強烈反差等事關和諧指數(shù)的問題,都引起了多數(shù)人的關注。
與此相呼應的是,一條有關央企的新聞也進入公眾視野。國務院國資委研究中心副主任彭建國日前表示,中央企業(yè)國有資本經(jīng)營預算制度具體方案年內(nèi)有望出臺,這意味著央企從明年起將不再能獨享6000多億元的利潤,而要向出資人上繳收益。
眾所周知,人們對央企的不滿,大多來自于其名義上是歸全體國民所有,但在利潤上卻是獨享其成。對利益的自主分配不但造成了央企內(nèi)部分配的不公,同時也形成了部分特殊利益集團。這在某種程度上和壟斷企業(yè)如出一轍,而事實上,很多壟斷行業(yè)的身份就是央企;蛟S正是看到了這些特殊利益集團的存在是社會和諧的最大威脅,政府啟動了一場影響廣泛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此間有關專家已經(jīng)指出,此次改革將使中國逾億人受益。
一方面是特殊利益集團長期盤踞公共資源高地并獨占利潤,另一方面是貧困群體被排除在體制之外,難以享受社會發(fā)展成果,兩個不同層級的群體在享受著不同的利益分配之時,也形成了與社會和諧極不相稱的貧富差距、階層差距、利益集團差距。
當然,我們在此強調(diào)特殊利益集團和貧困群體的反差,并不是要求在短時間內(nèi)完全消除貧富差距,這也是不可能。即便在西方發(fā)達國家,收入差距也是正常存在的社會現(xiàn)象,甚至貧富懸殊也很嚴重。但關鍵是我們的收入差距很多時候并不是因為個人能力的不同所致,而是緣于社會分配的不公。
何以有此說?不可否認,收入差距的拉大是社會轉(zhuǎn)型期的一個結(jié)果,不同的階層代表著不同的利益訴求,自然也就享受著不同的利益分配。然而這其中有部分階層、集團利用的是其壟斷的地位,通過不公平的競爭,獲得了大量既得利益,從而形成所謂的特殊利益集團。像高速公路收費員月薪8000元、電力公司抄表工年薪十萬元等就是典型表現(xiàn)。
事實上,特殊利益集團的存在可以說與我們當下的制度經(jīng)濟有關。我們的市場經(jīng)濟目前還存在著雙重的不公平。一個是壟斷的特權市場,如電力、交通、電信、能源等行業(yè),從起點上就享受不公平的競爭;另一個則是不能真正進入市場、享受自由競爭的貧困群體,如農(nóng)民,對他們來說,毫無公平可言。
因而,要想盡可能地縮小貧富差距,保障社會公平,當前最需要的就是逐步減少特殊利益集團的存在,通過此,讓企業(yè)真正成為市場經(jīng)濟的主體,將市場公平競爭的權利平等地賦予每一個人、每一個群體。新的政策制定就要針對所有人,而不能只針對部分人。公共政策公平了,公眾利益也就共享了。
“公正即和諧”,和諧的社會呼喚利益分配的和諧,因為只有利益的和諧才有社會的和諧。而要想實現(xiàn)利益的和諧,就要把貧困群體納入到公眾利益的分配體系中,逐步消除特殊利益集團的特權地位, 或許這就是央企不再獨享利潤所傳遞的收入分配改革的話外音。
(文章來源: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