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修訂案)》,這是我國義務教育發(fā)展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件大事。審議通過的《義務教育法(修訂案)》共分為:總則、學生、學校、教師、教育教學、經費保障、法律責任及附則等8章,63條,將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1986年,我國頒布實施了《義務教育法》,到新的修訂案通過之日,已經整整走過了20年。
新的《義務教育法》有何突破?它將對今后我國義務教育的實踐產生怎樣的影響?為此,記者走訪教育部政策研究與法制建設司司長孫霄兵,請他深入解析
進一步強調了義務教育的公益性、統(tǒng)一性與強制性原則
法律條文:義務教育是國家統(tǒng)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yè)。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孫霄兵:《義務教育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闡述了義務教育的特征與性質。按照原《義務教育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我國城鄉(xiāng)的義務教育學校一直收取雜費,用以補充義務教育學校公用經費的不足。溫家寶總理在2006年向十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莊嚴提出:“從2006年起,用兩年時間全部免除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2006年開始在西部地區(qū)實施,2007年擴大到中部和東部地區(qū)!笨紤]到全面免除雜費需要國務院的統(tǒng)一安排,《義務教育法》在附則中對免除雜費的時間和步驟專門做了授權性規(guī)定,明確:“對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收雜費的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guī)定。”可以預見,在不遠的將來,義務教育免收學費、雜費的法律原則,就將惠及我國城鄉(xiāng)的廣大適齡兒童、少年。
建立一系列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fā)展的制度與機制
法律條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fā)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
孫霄兵:受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和歷史原因的影響,目前,我國義務教育的發(fā)展狀況在東中西部、城市與農村、不同學校之間還存在著明顯的不均衡。因此,促進義務教育的均衡發(fā)展成為法律修訂中的重要原則。為縮小不同地區(qū)義務教育學校辦學標準的差異,國家將制定“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準”,并要求“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qū)域的實際情況,制定不低于國家標準的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修訂案特別強調了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均衡。
確立了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新機制
法律條文:國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義務教育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規(guī)定予以保障。
孫霄兵:修訂案確立了義務教育納入國家財政保障,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擔,實行省統(tǒng)籌的經費保障新機制。這是此次修訂的重大突破,將從根本上改變我國義務教育的發(fā)展模式。
為使此項原則具有可操作性,修訂案又從不同角度完善了相應的制度規(guī)范,如:為保障義務教育經費的增長,確立了“三個增長”原則,即:“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用于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確立了國務院領導,省級人民政府統(tǒng)籌規(guī)劃,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
法律條文: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統(tǒng)籌規(guī)劃,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孫霄兵:修訂案根據近年來義務教育特別是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的經驗,確立了“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同時,調整了義務教育管理的事權,增加了省級人民政府在實施義務教育中的職責。
突出強調了推進實施素質教育,提高義務教育的教育、教學質量
法律條文: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適齡兒童、少年身心發(fā)展的狀況和實際情況,確定教學制度、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改革考試制度,并改進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辦法,推進實施素質教育。
學校和教師按照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基本質量要求。
國家鼓勵學校和教師采用啟發(fā)式教育等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孫霄兵:修訂案第一次在法律中提出了素質教育的概念,對在義務教育階段貫徹實施素質教育提出了具體的要求。
修訂案突出了對義務教育質量的關注,特別重視提高每一所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辦學水平,重視保護學校、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為提高農村學校、薄弱學校的辦學水平,修訂案還專門就鼓勵城市教師、高水平教師到農村學校、薄弱學校任教做了規(guī)定。
提高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的地位與待遇
法律條文:國家建立統(tǒng)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
孫霄兵:這一規(guī)定將目前中學教師職務系列和小學教師職務系列統(tǒng)一了起來,將為吸引更多高素質人才到小學任教,調動小學教師的積極性,提高教育質量產生重要的影響。修訂案還明確了諸如:“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在民族地區(qū)和邊遠貧困地區(qū)工作的教師享有地區(qū)補助津貼”等規(guī)定,對保障、提高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的地位與待遇都會有產生重要的影響。
對“上學難、上學貴”等熱點難點問題,有針對性地建立了預防、管理與監(jiān)督機制
法律條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孫霄兵:當前“上學難、上學貴”已經成為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正在積極著手加以解決。修訂案根據近年來改革實踐中的經驗,做了系統(tǒng)的有針對性的規(guī)定。
為完善對義務教育辦學活動的監(jiān)督機制,修訂案專門就教育督導機構的地位與職能做了規(guī)定,明確“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工作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fā)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義務教育法》修訂案的頒布、施行,為我國義務教育帶來了全新的發(fā)展模式、管理機制與制度支持。隨著法律的貫徹、實施,我國義務教育必將在若干重要方面呈現出全新的面貌,義務教育改革與發(fā)展的方面更加明確,步伐會進一步加快。
來源: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