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齊魯晚報》報道,25日晚在昆明市城區(qū),一輛帕薩特轎車違章左轉彎,造成4死22傷的慘劇。據調查,該車系昆明市政協辦公廳機關車輛,駕車的是該辦公廳行政處車隊駕駛員,車上坐著他的妻子;肇事車系公車私用。
這起惡性交通事故,再次暴露出一個無法回避的話題———公車私用。
其實,國家和一些地方關于禁止公車私用的規(guī)定,早已是三令五申,但至今仍然有一些人我行我素。據2005年2月17日《春城晚報》報道,2005年2月,昆明市曾制定七條禁止公車私用的規(guī)定,其中一條是:從當年3月1日起,市直機關各部門及機關干部不得將公車開回家,倡議乘公交車或走路上下班;去年5月,昆明市政府公布了車改方案:取消公車,按行政級別發(fā)放車改補貼,相關公務員每月將發(fā)放300元至1800元的公務交通崗位補貼。然而,一年快過去了,在2月25日這個非工作日里,依舊有人在“公車私用”,并釀成如此嚴重的事故。
看來,制止“公車私用”的剎車系統(tǒng),在昆明市有些失靈了。公車私用之所以屢禁不止,從本質上說,是一種腐敗的表現。
目前,對“公車私用”的問題,各地大多希望通過加強教育和輕度處罰,力促有關人員自覺遵守有關規(guī)定,還有的地方建立了公車私用問責制。這些制度建設應該說是必要的,但從多年的實踐來看,這些制度并沒有從根本上遏止住公車私用的現象。那么,如何才能根除這一頑癥呢?
除了我們自己的探索,一些發(fā)達國家的經驗或許可以借鑒。比如1995年8月,時任意大利錫耶納省省長的布贊卡用公車送妻子旅游,還是自己支付汽油費,但法庭以“侵吞公款”罪判處布贊卡六個月徒刑。在歐美及新加坡等國,省長、市長外出辦私事都要駕駛自家轎車,就是因為他們把公車私用與違法犯罪一樣看待,絕不允許任何人占公家一點點便宜。
依法治國、依法行政,那么,對于打擊公車私用也應上升到法律層面。因為公車私用實質上是對公共財物的侵吞,是利用職權謀取個人私利,與貪污受賄、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沒有本質的區(qū)別。就發(fā)生在昆明市城區(qū)的這起慘烈車禍來說,我們在痛惜無辜生命的消逝并呼喚交通安全意識的同時,更要從中反思政府“公車私用”現象有禁不止的根本原因。
(來源:齊魯晚報,作者:程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