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東莞六月二十日電(記者李映民)記者今天從廣東東莞市勞動局獲悉, 在該市道滘鎮(zhèn)一家具廠打工的方陽恒只因在辭工書上寫了“此地不宜久留”幾個字,竟被該廠老板判定為“嚴重影響公司聲譽和侵犯公司名譽權”,判罰五百元。
“我到現在仍然想不通:辭工書的那幾個字是寫給老板看的,憑啥就嚴重影響了公司的聲譽呢?”記者見到了一怒之下寫下“賭氣辭工書”的方陽恒,他告訴記者,由于各種原因,六月十四日早上一上班,他就寫了這封辭工書交給了車間組長,組長上交車間主管;然后又交到了廠長的手上。辭工書上的“此地不宜久留”是他賭氣寫上去的。
據介紹,廠長中午就批了,還貼出了《通告》,要罰他五百元,并要他簽字,否則不給結剩下的工資。在處于弱勢的情況下,他只好認了五百元的罰款。然后就被保安趕出了工廠。
該廠的廠長王光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他(方陽恒)嚴重污蔑了我們廠,造成了我們招工困難。而且這種問題是非常嚴重的,他的行為會影響到其他人不到我們廠來工作;并且從他出廠以后,我們招人很難。我們是有信譽的、合格、守法的公司,你如果對公司有意見,可以到勞動局、法院去告我們,但不能用這種方法來污蔑公司。我們公司是有相關規(guī)定的,廠紀廠規(guī)也很規(guī)范,公司經過勞動局的審批。至于罰款多少,是根據實際損失計算。五百元是按照損失和名譽來算的,其實這還少算了!
東莞市勞動局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從勞動法的角度看,如果工廠僅僅只是因為辭工書的幾個字就罰打工者五百元,那肯定是不合理的。她建議說,方先生可以拿著罰款單到當地的村委會或勞動服務站投訴。
東莞市某律師事務所律師鄒育兵表示,所謂“侵犯名譽權”,必須有兩個條件:一是這種行為讓第三者知道;二是這種行為要在一定范圍內傳播。但員工的辭工書只是給老板看的,而張貼的行為也是工廠自己的做法,所以方陽恒的所為沒有傳播的事實,沒有造成“侵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