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6日電 作為近些年興起的新事物,手機短信具有移動性好、收發(fā)便捷、趣味性強等特點。但是,一些騷擾短信讓人煩不勝煩,更有甚者,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手機短信發(fā)布欺詐廣告、黃色信息等,人們不禁要問:手機短信騷擾何時休?
不良短信花樣多
前些天,一位朋友在聊天時大倒苦水,說他的手機每天都接到一些莫名其妙的信息,不是廣告就是六合彩,多的時候一天收到上十條,刪都刪煩了。更可惡的是經常在開會、工作或讀書思考的時候手機鈴聲大作,打開一看又是垃圾短信。他質疑,這樣的短信我非看不可嗎?
隨著手機用戶的快速增長,短信息服務蓬勃興起。截至今年8月底,我國移動電話用戶已達到1.848億戶,其中至少30%以上的用戶即至少500萬人把手機短信作為不可或缺的通信方式,而這個比例還在不斷增加。據估計2001年我國手機短信息的發(fā)送量已遠遠超過100億條,而今年截至7月份手機短信息數量就已超過300億條,按每條0.1-0.2元計算,手機短信服務的市場空間一年就是幾十個億!但由于當前相關的法規(guī)尚不健全,一些人便利用開放的通信平臺發(fā)布不良手機短信,并借此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或侵權行為,對社會生活構成危害。
目前,手機不良短信主要表現為兩大類,一是“騷擾型”,二是“欺詐型”。前者多表現為“垃圾廣告”、“地下廣告”或者一些無聊的惡作劇甚至是下流的“段子”。這類短信息一般不形成直接的利益侵犯,但大量的騷擾型短信容易給接收者帶來身心上的煩躁。
“欺詐型”手機短信又可分為兩類,一類表現為短信收費上的欺詐。由于手機上直接編制短信較麻煩、費時,很多消費者都喜歡到網站去發(fā)送短信。一些網站卻設下陷阱,令消費者多花冤枉錢。如更改默認模式,由原來的“按普通短信發(fā)送”改成了“按免提短信發(fā)送”,收費標準也從“普通短信”的0.10元/條,變成了“免提短信”的0.50元/條。
另一類則已構成犯罪。不法之徒利用手機短信作案主要有如下四種:一是通過發(fā)送手機短信設置各種陷阱,騙取、偷盜他人錢財。其一般手法是,犯罪分子用假身份證購買手機儲值卡并辦理若干信用卡,然后通過手機與電腦聯(lián)結,向外地手機用戶群發(fā)短信,謊稱對方用戶中獎或有便宜物品出售。以中獎為誘餌的犯罪主要是利用一些人愛貪小便宜的心理,誘使其匯“郵費”、“稅款”到指定的信用卡,收到錢后便杳無音訊了;以出售便宜物品為誘餌的犯罪往往以驗看購貨人資信實力為由,竊取購貨人的信用卡號和密碼,最后用偽造的信用卡將購貨人的存款全部提走。二是利用手機短信從事制作假證件、假公章、假學歷等違法經營活動。三是通過手機散布破壞民族團結、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政治謠言或有害信息。一些軟件具有很強的短信群發(fā)功能,如果放任有害信息傳播,有可能嚴重影響到國家安全。四是利用手機短信大量散布色情、迷信、非法博彩等方面的信息。
誰來維護我們的權益?
在采訪中記者了解到,目前手機短信的發(fā)送主要有手機間點對點發(fā)送、通過人工聲訊臺發(fā)送、網站發(fā)送和電腦軟件發(fā)送。群發(fā)短信則基本上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網站群發(fā),另一種是手機群發(fā)。在短信功能開放的初期,一些網站可向社會提供群發(fā)短信,一些功能比較強的手機也有群發(fā)功能。但考慮到國家信息安全,中國移動和聯(lián)通公司目前要求所有的合作網站都必須遵循規(guī)范,不提供群發(fā)短信功能。
目前,不良短信大都是通過電腦軟件發(fā)送?砂l(fā)送短信的電腦軟件基本由小型軟件公司或個人開發(fā)生產,一套軟件價格在4000-5000元之間,購買者主要是企業(yè)和集團用戶。購買者將手機的數據線連接電腦,通過電腦鍵盤輸入要傳遞的信息,在軟件中指定所要發(fā)送的手機號段,如輸入130157****—13015799999,電腦便能自動生成此區(qū)域內的數萬個手機號碼,并對其發(fā)送已設置好的信息,整個操作過程簡單快捷。
但是,無論用哪種方式,所有短信都得經過移動公司或聯(lián)通公司的平臺才能到達接收方的手機。至于如何屏蔽垃圾短信,中國移動通信公司福建分公司的短信中心表示,手機對手機之間的短消息收發(fā),目前還很難從技術上對垃圾信息進行過濾。而對于那些通過網站發(fā)送的信息,應由網站自行過濾選擇。中國聯(lián)通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綜合市場部新業(yè)務開發(fā)中心主任林之翰說,從技術上講手機運營商只能了解到短信息的發(fā)送者和接收者,而不能監(jiān)控到短信息的內容。從技術上防范和阻止不良手機短信,凈化移動通信領域,是我國移動通信部門面臨的新課題。
針對惡意群發(fā)的手機發(fā)送方,林之翰說,聯(lián)通建立了“黑名單”制,對手機短信進行監(jiān)控。如果一個手機號碼一分鐘內發(fā)送短信超過8條,5分鐘內累計超過40條,將暫停這一手機號的短信發(fā)送功能,將其列入黑名單,并對用戶的行為進行分析,如是惡意行為,就馬上停止其短信業(yè)務。
中國移動通信和中國聯(lián)通均表示,目前沒有對外開展短信廣告業(yè)務。當記者問及1258客戶服務中心所發(fā)送的一些信息是否為廣告時,中國移動通信公司福建分公司新聞中心主任卞檉說,1258是中國移動通信和外聯(lián)服務的合作伙伴,只為移動的客戶發(fā)送一些對其有益的生活資訊。如果消費者認為一些未經同意的短信干擾自己的生活,可以撥打中國移動免費的客服熱線1860反映。如果用戶對短信息服務并無足夠需要又覺得受到騷擾,建議客戶到營業(yè)窗口取消手機短信息功能。
聽聽他們怎么說
福建省消費者委員會投訴監(jiān)督部主任段建平:消委會近來經常接到消費者反映手機短信騷擾的投訴咨詢電話。從某種意義上說,這是一種強制交易行為,因為這種騷擾短信未經消費者同意就發(fā)到用戶手機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章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而消費者自購買手機之日起就與經營者達成一種消費合同,未經消費者同意擅自向消費者發(fā)布盈利性廣告就違反了此條例。
福建省工商局廣告處負責人:發(fā)布廣告,首先要取得廣告發(fā)布權。目前《廣告法》中所說的大眾傳播媒體指的是報刊、報紙、電視、電臺,而手機、互聯(lián)網是近年來新出現的傳播媒體,《廣告法》中對其沒有明文規(guī)定,因此有關部門在管理時沒有具體依據。由于技術難度大,目前難以對利用互聯(lián)網發(fā)布的廣告進行監(jiān)管。
中國互聯(lián)網協(xié)會秘書處負責人李欲曉:在當前尚無專門法規(guī)的情況下,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中國互聯(lián)網行業(yè)自律公約》對手機短信加以規(guī)范。這些規(guī)約對“制作、發(fā)布或傳播危害國家安全、危害社會穩(wěn)定、違反法律法規(guī)以及迷信、淫穢等有害信息”都有明確的禁止性規(guī)定,手機短信業(yè)務的經營者只要違反上述規(guī)定,都應給予嚴肅查處。
武漢大學法學院李新天副教授:涉及手機短信息的廣告行為在我國尚屬新鮮事物,還沒有相關的具體法律法規(guī)可循。但不管怎樣,根據憲法規(guī)定公民享有健康權,其中就包括心理健康和生理健康。維護良好的通訊環(huán)境是對人民健康權的一種尊重。但是廣告短信的反復發(fā)送到私人手機上,影響人們的情緒,已經對公民的心理健康造成危害。就比如以前大家都抵制環(huán)境污染,實際上從某種意義上說手機廣告騷擾短信也是一種信息污染,人們有權利去抵制這種污染。
福州大學法學院葉知年副教授:如果用戶收到的短信是關于運營商通訊業(yè)務的相關內容,如資費調整等,是法律所允許的,也是大多數用戶所能接受的。但一旦超過此范圍的信息短信,在沒有告知用戶的前提下發(fā)送到用戶手機上使其只能被動接受,從法律上說,首先就侵犯了用戶的“知情權”。如果用戶經常收到此類短信,干擾甚至影響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那么從民法的角度說已經對公民造成侵權。用戶有權要求停止侵害,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戶還有權要求賠償。
福建衛(wèi)理律師事務所王榮堅律師:把廣告信息捆綁在通話信息服務中強加于消費者身上的行為,換句話說是利用手頭客戶資料未經客戶許可捆綁銷售廣告信息的行為,我認為有不正當競爭之嫌。
網上輸入手機號?
小心點!
近日,我發(fā)現自己的手機費用猛增,原先每月僅需100元左右的話費,現在居然要150多元。奇怪,我的手機費用咋漲得這么快?我趕緊到移動公司查尋原因,結果上個月和這個月我的手機費徒增了一項附加費:移動夢網費24元……
原來,前個月我上網玩游戲,突然有一行字跳入我眼中:輸入您的手機號碼,你將獲得許多驚喜!好奇之下,我毫不猶豫地輸入了手機號。結果連續(xù)幾天,我手機上的短信息接連不斷,黃色笑話、香港六合彩的特碼透析等等鋪天蓋地發(fā)到我手機中。起初,我不以為然,置之不理,哪想到,這一個個短信居然讓我話費猛增。
明白了緣由,我趕緊上網查找,企圖刪除這項害人的服務,可無奈自己上網沖浪水平太差,上得了賊船下不了水。情急之下,想起了朋友——電腦專家良良,趕緊請他來解圍,知道原委后,他大笑不止,此時我顧不得羞,只求他快些“救我一馬”。會者不難,他三下五除二地就將它解套了。唉!我深深地吁了一口氣……陳南生
較真的手機用戶
大部分消費者由于種種原因以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觀念,對手機短信騷擾持無可奈何的態(tài)度,但也不乏與廣告短信較上真兒的人。
2001年3月7日,龍巖市一位名叫吳世東的消費者一紙訴狀遞到法院,狀告當地移動通信公司侵權。
據報道,吳世東收到移動通信公司發(fā)來的大量帶廣告性質的短信息。這些信息大都對他毫無用處,但卻把手機信息存貯空間占得滿滿的。
吳世東在起訴書中提出,被告濫發(fā)短信息屬民事侵權行為,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向其發(fā)送短信息,并賠償原告經濟、精神損失共計1元。他解釋說,提出1元的賠償請求只是象征性的,其初衷只是想讓移動通信公司改正這一錯誤做法。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用戶有償取得的手機號碼具有專屬性,屬個人隱私范疇,被告只有管理、維護用戶通訊安全的義務,而無利用該號碼進行營利活動的權利。被告現利用其管理原告?zhèn)人信息資源的機會,將該號碼資料盜用進行廣告發(fā)送謀利,其行為顯然侵害了原告的隱私。
記者了解到,最終吳世東接受了庭外和解,吳世東撤回上訴,移動公司不再向其發(fā)送此類短信息。
【相關法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電信條例》
第五十七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電信網絡制作、復制、發(fā)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wěn)定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文/林智嵐 潘園園 薛輝 蘇碧荔 稿件來源:福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