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大眾汽車公司申請注冊“途安”商標,但一直未能獲得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的許可。原因是商評委認為“途安”商標與此前已獲注冊的“安途”商標過于相似。記者昨天(26日)獲悉,市一中院審理此案后支持了德國大眾汽車公司,判決商評委重新對“途安”商標作出復(fù)審決定。
2004年6月8日,德國大眾汽車股份公司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途安”商標,用于“汽車、小轎車、越野車”等商品上。2006年4月,商標局駁回大眾公司的申請。此后,大眾汽車公司向國家商評委提出復(fù)審申請。
商評委復(fù)審后認為,大眾公司申請注冊的“途安”商標,與浙江省紹興縣科思維特利機電公司已獲注冊的“安途”商標文字相同,含義相近,屬于“近似商標”。據(jù)此,2008年9月16日,商評委作出復(fù)審決定,駁回了大眾公司的注冊申請。
對此不服,大眾公司將商評委告上法庭。大眾公司提出,“途安”與“安途”在發(fā)音和含義上完全不同,而且文字圖形的外觀也有很大區(qū)別。TOURAN(途安)車型引入中國市場后,很快就獲得了廣泛的知名度,媒體在報道時也一直使用“途安”作為名稱。在被指定作為2008年北京奧運會贊助商后,“途安TOURAN”清潔能源車輛作為奧運會指定用車,知名度得到了更大提高。一提到“途安”,消費者就會聯(lián)想到他們生產(chǎn)的這種多功能轎車。
此外,大眾公司還提出,“安途”商標的注冊人已出具書面聲明,明確表示同意大眾汽車公司注冊“途安”商標。因此,大眾公司請求法院撤銷商評委的復(fù)審決定。
市一中院審理后認定,“途安”和“安途”,雖然都有“安”、“途”兩個字,但二者的排列順序并不相同。按照中文的認讀習(xí)慣,兩個商標中文部分的字形、讀音及含義并不相似。因此這兩個商標并非近似商標。(記者孫思婭 通訊員郭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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