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曉留任,黃光裕保股,國美股爭對其內部而言,沒有人笑到最后。這場商戰(zhàn),給業(yè)內外很多人上了生動一課。但是,旁觀者在駐足國美觀戰(zhàn)之時,更應該考慮的問題是,如何解決“潛伏”在自己身邊的“股爭”。它不僅可能會導致“兄弟”成仇,更大的危機是它可能會導致企業(yè)的支離破碎。
這對于一些改制并不徹底的原國有企業(yè),更應當聞者足戒。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匡愛民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上世紀末本世紀初所進行的國有企業(yè)改制,發(fā)展至今,不少遺留問題所產生的矛盾開始凸現。
引起媒體普遍關注、至今仍在上演著的河北省保定市頭號房地產公司——中遠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下稱“中遠地產”)的大小股東股權之爭,即是鮮明一例。
法律界人士普遍認為,在當前我國公司法律框架下,小股東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小股東在公司中是“弱勢群體”,“話語權”“知情權”等都不易充分實現。而在中遠地產,大股東自身維權亦出現困局,由此也體現了公司維權的兩面性,引人深思。
股權之析
中遠地產的前身是保定市城建開發(fā)總公司,為按企業(yè)管理的市直屬正縣級事業(yè)單位。目前該公司仍然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管理層)。2002年初,該企業(yè)經過改制,國有資本全部退出,成立了有限責任公司。
按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限定為2人以上50人以下。然而,如果改制前有能力參股的員工全部參股至現在的公司,股東人數將遠超50人。據介紹,在這種背景下,包括河北省在內的不少省份,為了能夠順利改制,用成立“持股會”的形式來達到公司法對股東人數的限制。
中遠地產的大部分內部職工參加了持股會,持股份占到了公司股本總額的94.6%。持股會成為一個股東,而且是該公司第一大股東。自然人股東師希明出資占公司總股本的2.4%,成為公司第一大自然人股東,并被選舉為公司董事長,后又出任總經理。另有5個自然人股東出資合計占公司總股本的3%,分別出任公司副總經理等。
如此,該公司共有7個股東,符合了公司法的規(guī)定。
在持股會中,師希明也占最大的股份,為28%。按照職工內部持股會章程,師希明被選為持股會理事長,實際代表了持股會在公司股東會中的表決權。
中遠地產雖改制近十年,但至今也并不徹底。部分職工平均主義、大鍋飯思想根深蒂固,難以轉變,甚至直到今天,仍有職工認為自己是“國家公務員”。另一方面,該企業(yè)存在著責權利不明晰、不對等等現象,成為企業(yè)在現代市場條件下發(fā)展的最大瓶頸,也為后來矛盾的發(fā)生和升級埋下隱患。
由于改制企業(yè)的背景所決定,公司不得不接受一些政府委派的項目,占用了公司的大量資金,加上房地產開發(fā)的性質,大量的資金都集中到已開發(fā)項目中,使固定資產無法盡快變現。上述原因導致公司一直負債經營,未能向包括師希明本人在內的全體股東分紅,作為公司股東的持股會也因此無法向全體會員分紅,從而引起部分持股會會員對管理層的懷疑和不滿。
在這種背景下,中遠地產的5名小股東中的4名——王文英、王恒郡、許棟梁、商合忠,聯合公司的部分持股會會員計劃更換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以達到小股東實際控制公司管理權的目的。
2010年3月,持股會部分職工會員成立了“維權小組”,以懷疑公司領導涉嫌貪污和挪用公司資產為名,開始頻繁到相關政府部門上訪,要求清查公司賬目、更換董事長及總經理,同時“查封”了公司財務室和資料室,使得中遠地產無法開展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6月份,在保定市建設局的協(xié)調下,師希明自愿配合審計工作,“維權小組”聘請了河北中盛信達會計師事務所,對中遠地產改制以來的所有賬目進行了歷時兩個半月的審計。審計結果沒有查出師希明存在貪污、挪用公司資產的情形。
查賬雖然告一段落,但矛盾還遠遠沒有結束。在查賬前后,師希明回家休養(yǎng),中遠地產的業(yè)務基本處于停滯狀態(tài)。而另一場“商戰(zhàn)”卻在醞釀當中。
誰說了算
師希明休養(yǎng)期間,因為公司還有很多對外業(yè)務,遂將公司公章和日常經營管理權分兩次,委托給了上述4名同時兼任副總、董事的股東。在委托書中,約定了公章使用的范圍和經營權委托的時限,即公章使用只涉及一般性事務且需經過董事長同意;委托權自師希明身體恢復健康時終止。
此間,更換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的一系列行動開始醞釀并實施。4月19日,4名小股東通知部分持股會會員組織召開了職工持股會,罷免了師希明的持股會理事長職務,小股東之一商合忠被推選為新的持股會理事長。根據持股會章程的規(guī)定,持股會應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權的會員通過。但實際上,該次持股會未讓作為持股會理事長的師希明召集和主持,參加持股會會議的表決權數不到50%。
如此以來,局面向何種方向發(fā)展,將難以預料。
7月22日,4名小股東又以公司董事的名義通知師希明,將于8月2日召開董事會,要求公司董事會改選董事長、解聘總經理和財務負責人。
師希明接到通知后,于7月27日以特快專遞的形式向4位股東回函,在回函中,師希明稱根據公司法第48條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4位董事只有召開董事會的提議權,但是開會的時間和議題應由董事長決定,所以他通知上述4位兼任董事的股東,于8月27日召開董事會會議。同時,師希明還以董事長的名義通知4位股東,將在8月17日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8月2日,在4名董事組織的董事會開會前,師希明到達會議現場,他告訴4位董事,這個董事會是違法的,并在現場又通知了董事會及股東會的開會時間。
師希明在現場公開表示,自己身體已恢復健康,開始正式恢復工作,并要求收回公司經營管理權和公章。4名小股東和“維權小組”拒絕交回公章。另有職工則表示,當時雙方發(fā)生了激烈的爭執(zhí),并都對現場的情況都進行了錄像。
董事會的最終結果是,師希明離場后,其董事長和總經理職務被罷免,商合忠被選舉為新的董事長。在商合忠被選為董事長的當日,他們即向當地工商局申請變更法定代表人,但隨后被工商局駁回。
也就是說,目前中遠公司在工商局注冊登記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和總經理仍然是師希明。在這種情況下,師希明希望對方能交回公章,但仍然遭到拒絕。因雙方爭議無法調和,師希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4位副總交回公司公章,并申請法院先予執(zhí)行,之后法院出具裁定書,裁定上述4位股東將公章交還給師希明。至今,4位股東未履行法院的裁定。
就此,匡愛民認為,《公司法》第48條明確規(guī)定了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也就是說公司董事會會議的召集權和主持權由董事長行使。如果董事長不行使應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被推選的董事具有董事會的召集權和主持權后,還需再次通知其他董事,只有這樣召開董事會會議程序才合法。如果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違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根據公司法第22條的規(guī)定,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另外,匡愛民提出建議,所有股東不論大小都應該在法律的范疇內進行維權,必須嚴格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召開股東會或董事會,任何違反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會議都會導致會議決議無效或是被撤銷。
8月17日的臨時股東會,4位小股東沒有參加,他們表示,如此做的理由是師希明已在8月2日被罷免了董事長,無權再主持股東會。中遠地產的另一名小股東、師希明及公司職工持股會等三個股東參加了臨時股東會。在會上,師希明代表了2.4%的個人股權,根據公司章程規(guī)定又代表了94.6%的持股會股權,加上公司另一名小股東的股權,以絕對的表決權將前述4位小股東的董事資格取消,另行選舉出了公司新的董事。
同時,師希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撤銷8月2日的“董事會決議”。10月18日和11月5日,保定新市區(qū)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件。
訴訟中,師希明表示,作為中遠地產董事長,在不存在不能履行和不履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的情形下,商合忠等人違反《公司法》第48條的規(guī)定,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剝奪了他作為董事長的合法權益。且上述董事會決議同時違反了《公司章程》第25條關于董事會會議召集、主持程序的規(guī)定。該公司章程第25規(guī)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备鶕痉ǖ22條的規(guī)定,董事會召集程序違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請求法院撤銷。
4名董事答辯認為,8月2日的董事會通知了師希明。會議召開當天,師希明按時到達會場,并表示拒絕召集和主持其他董事提議的董事會,表明董事長未履行職務,4位董事在這種情況下,才選舉了公司新的董事長。并表示該次董事會的決議得到了大部分職工及持股會會員的支持。
交叉訴訟,雙方各執(zhí)一詞,糾紛尚未結束,對抗仍在進行。但一個很明顯的結果是,在這場紛紛攘攘的矛盾過程中,中遠地產業(yè)務停滯,營業(yè)執(zhí)照不能工商年檢,房地產開發(fā)資質也面臨被注銷的可能。一個在當地名噪一時的房產巨鱷,在股爭之中,在內耗之中,風雨飄搖,前途未卜。記者 傅春榮
參與互動(0) | 【編輯:何敏】 |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