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guī)定(試行)》及配套文件正式發(fā)布,規(guī)定個人信用報告由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出具
中國證監(jiān)會、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等部門8日正式發(fā)布《關于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guī)定(試行)》及配套文件(全文見B2),確定投資者開戶資金門檻為50萬元,并必須臨柜開戶,個人信用報告由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出具。
證監(jiān)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說,《關于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guī)定(試行)》及配套文件自1月15日征求意見開始,有關部門共收到反饋意見52條。其中,關于期貨公司、證券公司及其他機構的意見17條,個人投資者35條。
對此,有關部門在制度實施、操作性及禁止非現(xiàn)場開戶等方面采納了相關建議。
制度實施方面,主要涉及期貨公司和證券公司的分工。有意見提出,證券公司是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諸多環(huán)節(jié)的落實主體,應當明確其在相關業(yè)務中的分工。有關部門采納了該意見,在中金所《實施辦法》中增加期貨公司、證券公司業(yè)務對接要求,并規(guī)定期貨公司對證券公司的相關業(yè)務進行復核。
操作性方面,主要集中在適當性指標的具體理解和實施。有關部門采納相關意見后,在《操作指引》中明確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作為個人信用報告的權威出具機關。同時,在中金所《實施辦法》硬性條件中明確,仿真交易的10個交易日為累計計算。
為保證適當性制度的實施效果,有關部門采納相關意見后明確,期貨公司和從事中間介紹業(yè)務的證券公司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為投資者辦理股指期貨開戶手續(xù),即必須臨柜開戶,禁止非現(xiàn)場開戶。
關于50萬的開戶資金門檻,證監(jiān)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目前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的合約面值大約為100萬,按12%的最低保證金水平,考慮期貨交易的基本風險控制要求,50萬的資金門檻是合適的。
“高風險產品設定準入資金門檻是國際上比較成熟的做法,是對中介機構將適當?shù)漠a品賣給適當?shù)耐顿Y者的要求。設定最低資金要求可以較好地驗證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有關部門負責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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