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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根據(jù)新法規(guī),權益受損消費者可要求10倍賠償。有關人士還表示,賠償標準大大提高,加大了經(jīng)營者的違法成本,起到震懾作用。
《食品安全法》的處罰標準確有提高,罰款上限從5萬元提高到目前的10萬元,從違法所得的5倍提高到貨值金額的10倍,這也是新法的最大亮點。理論上來講,賠償標準的提高確實“加大了經(jīng)營者的違法成本”,可即便按其最高標準,10萬元的罰款能“震懾”到誰?
以“三聚氰胺”事件為例,三鹿集團年產(chǎn)值上百億元,10萬元的罰款連九牛一毛都算不上,又何談“震懾”?再說這貨值金額2~10倍的處罰標準,眾所周知,食品消費多是小宗消費,貨值鮮能成千上萬,即便是“10倍賠償”,才有多少錢?況且,這還得建立在消費者能順利維權的前提下?扇缃,消費者的弱勢地位有目共睹,在博弈力量懸殊之下,消費者維權無異于“蚍蜉撼樹”。違法了不見得會被發(fā)現(xiàn),消費者發(fā)現(xiàn)了也未必能維權成功,即便維權成功了,“10倍賠償”對企業(yè)商家而言也不過是毛毛雨。“看上去很重”的“10倍賠償”不過是隔靴搔癢,既不“傷筋”,也沒“動骨”。
再看看人家國外,德國亨特格爾公司曾被查出其孕產(chǎn)婦奶粉和嬰兒豆粉中有“坂歧氏腸桿菌”,結果向消費者支付高達1000萬歐元的賠償金。在美國,懲罰性賠償制度對食品企業(yè)而言也極具威懾力。可我們的“10倍賠償”,形重實輕,能“震懾”誰呢?
食品企業(yè)和經(jīng)銷商造假也好,違法使用食品添加劑也罷,無非為了追逐利潤,如果我們的法規(guī)體系健全,對食品違法處以重罰,尤其是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當鋌而走險獲得的利潤不及懲罰性賠償?shù)臅r候,企業(yè)商家自然會衡量得失,不再冒險。
所謂“重賞之下,必有勇夫”。對于食品安全而言,就是“重罰之下,才有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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