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失信行為,要保證使用者能高效率地查詢到個人信用信息,同樣,信用檔案的建立者也不能等到被記錄者的正常生活已經(jīng)被不真實的信用記錄產(chǎn)生影響后,才想到去糾錯和彌補。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蘇寧稱,我國已經(jīng)為1300多萬戶企業(yè)和近6億自然人建立了個人信用檔案。而據(jù)調查,33.1%的人表示對個人信用檔案的作用不了解,69.7%的人不太清楚什么行為屬于不良信用信息并會被列入個人信用檔案。(6月9日《中國青年報》)
當下,對個人信用檔案作用的認知進行調查,固然重要。但依筆者之見,這項調查更應增加一項:“你知道你的信用已經(jīng)被記錄了嗎?”筆者十余年前就倡導“信用經(jīng)濟”,對“個人信用”的重要性了解較多,但筆者對此檔案有關自己的部分卻仍然“一無所知”。相信絕大多數(shù)市民對自己的信用檔案了解程度也和我是一樣的狀態(tài)。
公眾對個人信用檔案的無知和茫然,并非應一概歸咎于公眾對個人信用的不重視或不了解,而更應關注的是,檔案建立機構在個人信用檔案披露上的透明度。
在保證個人信用信息真實的基礎上,信用記錄對于社會秩序維系與市場經(jīng)濟運行的價值,集中體現(xiàn)在信息披露制度中。防止失信行為,要保證使用者能高效率地查詢到個人信用信息,更需要信用記錄透明。包括個人信用信息的真實性,同樣需要一定的透明度,變單方記錄為有被記錄人參與的雙方記錄。特別是信用檔案的建立者不能等到被記錄者的正常生活已經(jīng)被不真實的信用記錄產(chǎn)生了巨大影響之后,才想到去糾錯和彌補。
個人信用檔案必須先建立好自己的信用,才談得上促進和保障信用。當然,信用信息透明與個人隱私保護并非不能調和,以美國的信用立法為例,既有《信息自由法》、《公平信用報告法》等法案來強化信息公開,又有《隱私法案》、《隱私保護法》、《財務隱私權利法》等法案具體劃定了個人隱私的范圍。根據(jù)這些法律,不僅公民有權隨時查閱自己的信用記錄,在發(fā)現(xiàn)記錄內(nèi)容不實時也可以申請更改。而信用局在出具一份對個人不利的信用記錄時必須通知本人,公民一旦發(fā)現(xiàn)個人隱私權受到侵犯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從國家征信制度模式來看,中國采取的實為以央行為信用建設主體的政府監(jiān)管模式。鑒于行政權的強勢地位,個人的合法權益因政府信用部門的失職而受損,將更難獲得有效的救濟。因而,增強個人信用記錄的透明度對中國式征信制度更為重要。透明度不足,公眾就難以實現(xiàn)對行政權的制約,以個人信用記錄來監(jiān)督個體信用行為、輔助決策的功能也就失去了其本源的意義。
當然,“信息披露法”絕非僅針對企業(yè)和個人,政府本身也是其約束的對象。已于5月1日施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只是一部行政法規(guī),我們更為需要的,還應是一部對政府、企業(yè)與個人都平等對待的人大立法。(王琳 海南 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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