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份,市工商局12315投訴舉報中心、市消協(xié)受理合同糾紛277件,位于服務類投訴第三位。投訴內容除涉及商家不履行合同約定外,還涉及商家出具的格式合同中,條款明顯存在傾斜性,顯失公平。
消費者在一家鞋店購買一雙價值120元的皮鞋,一個月后便出現鞋面斷裂的問題。消費者找到該店要求退貨,經營者以銷售小票上寫著“包修期一個月”為由拒絕。昨天,市工商局12315投訴舉報中心有關負責人表示,鞋類“三包”期限不得少于90日,商家制定的皮鞋只在一個月內“包修”是霸王條款。
根據《北京市商業(yè)企業(yè)鞋類商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十一條:“鞋類商品依據經營者與消費者協(xié)商,以雙方當事人認可的形式約定,‘三包’期限不得少于90日;沒有約定期限的,不得少于180日!睂洜I者以格式合同的方式對消費者購買的皮鞋進行“三包”的期限定為一個月,確認為是不公平格式條款。
依據《北京市商業(yè)企業(yè)鞋類商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鞋類商品售出15日以后,在“三包”期限以內,出現第十三條所列的質量問題,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不易修復或不可修復的,或修復后影響穿著和美觀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由消費者選擇退貨。經調解,經營者為消費者退貨,退還貨款120元,消費者對此表示滿意。(藺麗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