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名叫劉洋的律師將一名美國人告上了法庭,原因是該美國人的先輩曾于上世紀三十年代盜取了洛陽龍門石窟的佛首,此案已于22日在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專家認為,這是我國第一個個人依法追索國家流失文物的案例。盡管業(yè)界對可操作性表示懷疑,劉洋卻表示自己做了五年的法理準備,對勝訴很有信心。
原告自信個人追討可行
據劉洋向媒體透露,今年年初,該名被告男子在美國洛杉磯中美收藏家協會陳述,自己的先輩上世紀30年代在中國期間,以兩塊大洋的代價,唆使洛陽市龍門鎮(zhèn)當地農民,從當時無人看管的龍門石窟里掘取了兩顆佛首,后輾轉運到美國,并長時間扔在院落里。現在該男子要求對這兩顆佛首的價值進行鑒定、估價,并委托有關機構出售。但是劉洋拒絕透露更多的被告與案件信息,認為這會妨礙自己的取證工作。
劉洋一直從事法律工作,他表示自己在洛陽和敦煌旅游時看到壁畫被刮下,佛首被取掉、毀壞很震動,而提起訴訟的想法來自與一名英國朋友的談話。他得知埃及也有個人追索流失到大英博物館的文物,“談了很多年,讓大英博物館很惱火,當時我就想為什么我不自己來”。此后,他花了五年時間做法律上的準備,給法院交出了法律訴訟可行性報告,“法官用了十來分鐘掃描了一下,覺得很多方面的問題能夠得到解決,于是就立案了!眲⒀蟊硎,我們國家回收文物一般是采用回拍的方式,即通過拍賣行把文物再買回來,而訴訟途徑一直是文物回流的禁區(qū),因為時效、取證、查清事實等問題,在法律上有很大的障礙,“有人覺得障礙就不能碰,但我想不試試怎么行呢?我自己還是個法律職業(yè)家呢!
專家認為不具可操作性
不過,對于劉洋這一行為,文物界人士表示懷疑。國家文物局顧問,文物專家謝辰生表示“這事不好說,很懸”,他說此前有通過國家途徑依法要回文物的例子,但個人行為卻從來沒有。
而《文物天地》雜志編輯部主任朱威也認為這件事根本沒有可操作性,他說其中很關鍵的是時效性問題,也就是70年前發(fā)生的事情已經超出我國法律時效了,沒有辦法追究,而當時如果外國人是通過低價收購的佛首,究竟如何判定是盜竊也是個問題。另一個問題是法律對接問題,目前中國法律與國際法對接,以及如何實施判決比較困難。
記者試圖聯系洛陽文物管理局未果,據曾采訪過他們的記者表示,洛陽文物管理局方面認為這種個人行為有點奇怪,不希望對劉洋一事做出評價。洛陽中院負責此案的劉姓法官未接聽記者電話。
-訪談
劉洋:法律沒有禁止我起訴
新京報:為何用中國的法律,而不是去美國打官司?
劉洋:大山是不動產,山里的山洞也是不動產,山洞里用石頭雕出來的雕像也是不動產,文物如果是不動產就要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這是國際司法共同規(guī)定的,又叫密切聯系原則,因此使用中國的法律不成問題。
新京報:為何去洛陽打官司?
劉洋:法律上規(guī)定,如果是被盜、騙取、賄買來的文物,屬于侵權行為,而根據國際司法原則和國內法原則,侵權行為可以在侵權行為地進行,因此選擇了原告的管轄地洛陽。
新京報:時效性怎么辦?
劉洋:中國民事訴訟法有明確規(guī)定,未授權的國家財產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洛陽龍門石窟到60年代的時候才管理起來,此前沒有人把門,沒有人進行管理,所以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此外,即使已經超出訴訟時效了,如果人民法院認為情況特殊,也可以延長訴訟時效,這兩個條件決定了這個案件不超過時效。
新京報:如何與民國時期法律接軌?
劉洋:國際法有著政府繼承的原則,即凡是非正常的接替,可以對前政府的財產進行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是通過革命的非正常形式接替前政權,因此可以把財產通過繼承的方式繼承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財產里面,通過中國的法律進行管理。
新京報:即使勝訴了,怎么在美國實施判決?
劉洋:按照國際雙邊條約,訴訟過程的裁定或最終的判定書先對我送達,然后由我送到被告所在地,向當地法院請求承認我這個判定書,并進行執(zhí)行。這名美國人我不認識,但可以找到他。我希望媒體不要把個案內容進行傳播,不利于證據的查封工作。
新京報:你個人能代表訴訟主體追索國家文物嗎?
劉洋:在我國,國家財產公民人人有份,佛首屬于共同共有,依據法理,權利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作為原告,而且民事法說“法未禁止不為過”,只要法律不禁止就都可以做。但是,我不希望國家來做,國家包辦重大訴訟有很大的難度,一旦敗訴就很被動了,因為國際上一直認為中國司法不獨立。個人做也很難,因為資金和精力所限,我還是希望當地文物管理部門來進行,哪怕律師作為代理人來幫助做。(記者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