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使不上勁回購成必須
據(jù)了解,目前我國追討文物主要有三種形式:回購、討還和捐贈。
回購大多是通過拍賣行拍賣獲得。“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文物保護法的規(guī)定,拍賣被八國聯(lián)軍洗劫出境的文物屬于違法,但是在有些地方,我們沒有權限去從法律途徑制止!眹椅奈锞謴氖路晒ぷ鞯囊晃还賳T表示,正是因為拍賣的形式被許可,回購這種國人都很難完全從情感上接受的方式還依然存在。
討還,是追索文物中惟一不用花錢的方式,然而實際的情況卻是“有法依不了”。
中國文物學會副會長李曉東說,對于文物原屬國來說,追索文物的法律依據(jù)主要是國際公約。然而幾個公約對文物追索的規(guī)定都無溯及力,雖然中國于1996年簽署公約時對公約的實施聲明保留對歷史上被非法掠奪文物的追索的權利。可是遺憾的是,擁有眾多中國文物的英美等國家卻不在此約之中。也就是說,中國面臨屬于自己的東西時,只能是保留追索權,寄希望于擁有者能夠主動返還。
一位從事多年文物保護工作的專家無奈地指出,從民族感情而言,對當年被明火執(zhí)杖地擄去或以所謂購買和考察的借口暗暗盜運的文物,在國際公約的框架下還需要通過高價回購來追索,確實難以接受。但是文物回歸涉及到非常復雜的歷史問題,短期內(nèi)難以解決。根據(jù)有關國際公約,其中一部分海外流失文物客觀上已經(jīng)很難回歸了,在無法用外交和法律手段索回流失文物的情況下,達到回歸目的的重要途徑仍是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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