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后湖綠色新都三期房,交1萬元定金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現因銀行不放款,只好退房。開發(fā)商不僅不退定金,反要罰6萬元違約金。”
昨日,市民筱女士急切地向本報熱線反映認為,她查看了相關法律條文,責任不在買受人的,定金應該返還,開發(fā)商做法太霸道。
筱女士用公積金貸款已購一套房,貸款尚未還清,為搭上房貸利率打7折的末班車,準備商貸50萬元在后湖綠色新都再買套總價63.5萬元的房。
幾天前,她在售樓部交1萬元定金并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稍谵k貸款時,銀行發(fā)現她有逾期還款記錄而不予貸款。她依據相關法律條款找售樓部要求解除購房合同并退定金。
不料開發(fā)商工作人員不愿生意夭折,熱情給她支招:“你可以與老公辦假離婚,再用他身份貸款”。
筱女士拒絕后,對方以合同約定為由,反要罰她違約金。
記者昨日找到該售樓部有關人員,對方稱,合同約定:
因買受人原因無法辦理或不能按時完成貸款手續(xù)履行買房的,買受人須向出賣人支付總房款10%的違約金,筱女士得付6萬元!岸ā苯鹗恰跋露ā敝,不是預定的“訂”,所以不退還。
記者查到最高人民法院公告《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23條規(guī)定:
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定金返還買受人。但該售樓部仍表示“按合同辦理”。
記者昨日走訪了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有關人員,他們建議,雙方當事人先協(xié)商解決此事,協(xié)商不成,可訴訟法律,以法院判決為準。
(記者梅國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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