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災引發(fā)個人還貸難題,專家呼吁各方協力御風險
央行速謀房貸應急對策
四川地震的余波正沖擊金融業(yè)信貸難題。近日關于按揭貸款房屋若在地震中毀壞,貸款者無還款能力,或貸款者已遇難,按揭還款應如何進行以及個人信用卡還款等問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思考和爭論。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蘇寧日前也表示,央行正與相關部門積極研究災區(qū)按揭還款等問題。
記者走訪了銀行、保險和法律界人士了解到,銀行因地震調整房貸政策可能只是應急措施,但隨著金融業(yè)的發(fā)展,以后由突發(fā)風險引發(fā)的問題將更多,銀行還需建立完善的應急系統(tǒng),并聯合其他部門共同抵抗風險。
還貸與否視情況而定
中信銀行個人信貸部負責人對記者表示,按揭貸款銀行和貸款者簽訂兩個合同,主合同是借貸合同,還有一個是抵押合同。房屋抵押貸款屬于消費貸款的一種。從民法看,貸款者和銀行分別擔當債務人和債權人的角色,而房屋產權便是銀行發(fā)放貸款時收取的抵押品。但抵押品的滅失并不導致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關系的終結。銀行仍會繼續(xù)追索貸款人的剩余貸款。
上海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江皓說:“銀行的上述說法在法律上是得到承認的”。
但這只是地震中個人信貸的一種情況。中央財經大學法學專家郭鋒表示,如果貸款人在此次地震中遇難,房子也毀了,那么合同自然解除。貸款人剩余貸款無需繼續(xù)償還。而銀行方面人士也證實,在此種情況下銀行會把這筆貸款當作壞賬處理,銀行承擔風險。同樣地,個人信用卡消費貸款,如果刷卡者已遇難,銀行也只能作為壞賬處理。
還有一種情況是,貸款人遇難了,但房子還能繼續(xù)使用。那么銀行可以跟貸款人家屬協商,如果家屬還要這房子,那么家屬繼續(xù)償還剩余貸款。家屬如果不要,那么銀行就有權收回房子。
但銀行人士也表示,在此次地震中,有些貸款者即使生還,但已經無力償還貸款。銀行也只能要么繼續(xù)追索,要么當作壞賬處理。這也要看政府和銀行方面的態(tài)度。
銀行出臺還款應急措施
針對此次地震災害,記者了解到,銀行方面可能會跟貸款者簽訂補充協議,協商還款事項。同時銀行也會根據央行和政府的指示精神調整房貸。但有業(yè)內人士表示,由于之前未有先例此種情況較少,同時還需考慮其他突發(fā)災害影響情況,而且央行的這些政策并非孤立,需要跟其他部門的救災應急制度相配合,因此央行目前還在協商中。
記者在走訪中獲悉,不少銀行已出臺應對措施。中信銀行對信用卡還款實行延期,民生銀行則對在催收中因受地震影響無法還款的客戶,將一律予以停計息費。農業(yè)銀行則表示,將允許受災客戶貸款合理延長;對災區(qū)重建家園的住房按揭貸款合作額度全部授權二級分行審批,額度內住房按揭貸款由縣支行審批發(fā)放;對恢復自救的個別客戶新增貸款超授信理論值的,在落實擔保后報省分行審批。
保險應提供再生能力
專家認為,銀行應與其他金融機構協力共御風險。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社會發(fā)展研究中心主任喬新生表示,保險公司應有責任承擔災難風險。他表示,現代交易關系已經不僅僅是買賣雙方之間的關系,而是由金融機構參與的多方法律關系,F代保險的意義就在于,通過商業(yè)風險的社會分擔,盡最大可能為市場主體和公民提供再生的能力。如果消費者購買了財產保險,那么地震過后,消費者無須承擔買賣合同義務,但可在保險合同中獲得相應的賠償。
但記者從銀行和保險公司處獲悉,目前常見的房貸險其實不保房子在地震中損失,而貸款人也很少購買這種險種。貸款者不愿購買這種保險除了保險范圍狹窄之外,第一受益人是銀行也讓他們接受不了。
目前一些保險公司的房貸險包含還貸保證險。這類保險對貸款人在貸款期間內產生的意外提供保障,如果是因為意外傷害事故導致房屋抵押貸款人死亡、或傷殘而喪失全部或部分還貸能力的,保險公司將按照約定替貸款人還款。另外壽險公司開發(fā)的帶有還貸性質的兩全型保險,這類保險保障的是還貸者的意外和生存,如果在還貸期間,貸款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不幸身故或全殘,保險公司將會代為償還,若保險金還有剩余,還可付給房貸者法定繼承人;如果貸款結束后貸款者安然無恙,也將獲得一部分還本的保險金。
據記者了解廣東市場只有人保、平安及太平洋保險公司的房貸險把還貸保證責任納入主條款,保障還貸人的信用風險。需要指出的是,貸款者因地震身亡,保險公司能代為償還貸款。但房子因地震受損,保險公司則免責。律師江皓認為,這是對銀行有利的險種,但投保人卻要承擔全部保費,這使得投保人不愿投保。
江皓認為,貸款人、銀行、保險公司可以比較靈活地協商,即使現在的房貸險不能保障地震災害,但還有其他險種可保因地震造成的財產損失。據記者了解,目前部分外資銀行如東亞、恒生等的房貸投保一般會拓展地震條款。
地震凸現巨災機制缺位
針對震區(qū)損毀房屋是否需繼續(xù)繳納房貸問題上的兩難,以及人身、財產保險覆蓋率低的現實,日前保險界專家再次呼吁盡快由政府牽頭,建立政府、商業(yè)保險公司、居民個人共同參與的巨災防范和保障計劃。
據了解,由于地震帶來的賠付風險過于集中且金額巨大,國際通行做法均未將地震造成的居民住房財產損失納入賠付范圍內。因此房屋貸款人也無法通過購買房屋保險的途徑轉移災害造成的房貸風險。中山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主任申曙光表示,未納入財險賠付范圍并不意味著災害造成的房屋財產損失沒有解決途徑,日本、美國等災害多發(fā)國主要通過政府建立巨災保險計劃降低災害對居民財產損失的影響,目前我國建立相似計劃的條件已經成熟。
申曙光教授認為,各國經驗均表明在建立巨災保險體系的過程中政府應發(fā)揮組織和主導作用。一方面可通過中央財政劃撥、地方財政補貼、居民個人購買相結合方式籌集資金,率先建立巨災風險專項基金,并通過稅收優(yōu)惠等政策鼓勵商業(yè)保險公司參與到巨災保險計劃中。同時,政府還通過發(fā)行巨災債券、引入再保險公司等方式分擔風險。(王梅麗 辛靈 董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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