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郭德綱徒弟李鶴彪因涉嫌毆打北京電視臺《每日文娛播報》欄目記者周廣甫,被北京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行政拘留7天,罰款200元。經北京海軍醫(yī)院鑒定,周廣甫為輕微受傷腦震蕩。
但是,對于郭德綱在此次事件中表現出的種種態(tài)度,民間的反應仍然未見平息。
“跟普通人相比,明星之所以能掙那么多錢,我覺得就是因為他們在公眾面前曝光的程度高。如果明星們不能以身作則,在公眾中發(fā)揮表率作用,那么,他們就不配掙那么多錢!北本┮患彝馄蟮墓ぷ魅藛T陳堯是一個多年的追星族,盡管一直喜歡郭德綱的節(jié)目,但她得知郭德綱徒弟打人事件后仍然表現得相當氣憤。
一段時間以來,有關明星違法的事件屢見不鮮,明星作為公眾人物頻頻挑戰(zhàn)公眾道德底線,其涉法行為的惡劣影響無疑更加嚴重。
今天,《法制日報》記者采訪了一些法律界人士,意在揭開身為公眾人物的明星為何不斷出現違法涉法挑戰(zhàn)公眾道德底線丑聞的內在原因。
郭德綱連發(fā)厥詞涉嫌違規(guī)
繼弟子李鶴彪毆打記者后,郭德綱近日連續(xù)發(fā)表激烈言論。
他先于8月1日晚在單口相聲《張雙喜捉妖》的演出中大罵北京電視臺、媒體記者及舉報其別墅“違建”的小區(qū)業(yè)主,8月4日凌晨又在博客中繼續(xù)撰文對被打記者周廣甫等人明譏暗諷。由于他用詞頗為惡損,遭到社會的猛烈抨擊。
李鶴彪打人過錯已有定論,但郭德綱事后口無遮攔,是否也觸犯相關法律法規(guī)?
一名律師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郭德綱帶有攻擊性、貶低性的言論涉嫌侵犯公民的人格權等合法權益。按照營業(yè)性演出管理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演員在演出中有不當言論,還可能遭到文化監(jiān)管部門的處罰。
“沒想到看上去那么風趣搞笑的一個人也會展現出另一面,我對他(郭德綱)挺失望的。明星涉法犯法挑戰(zhàn)公眾道德底線就是在揮霍公眾和納稅人的金錢!睂τ诔鍪潞蠊戮V的態(tài)度,北京律師王立堂表示無奈。
事實上,明星涉法犯法不論在國際國外都是屢見不鮮:歌手臧天朔涉黑案、導演張元涉嫌吸毒、滿文軍吸毒、女富豪希爾頓違章駕駛蹲監(jiān)獄……
諸多明星涉法事件的出現,原因究竟何在?
資深娛樂界律師周俊武是眾多一線藝人的私人律師,他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近年來,明星涉法挑戰(zhàn)公眾道德底線的事件頻發(fā),不容置疑,與明星對法律的重視程度有很大的關系。少數被冠以耀眼光環(huán)的明星,由于自身法律意識的淡漠,才屢屢與刑事案件有干系。但除此之外,娛樂圈本是名利場,這既是一個以實力說話的舞臺,又是一個光怪陸離的染缸。娛樂圈中誘惑太多,稍不注意,便會滑出正常軌道。日益浮躁的社會環(huán)境,也為明星涉法起了推波助瀾之功效!薄
但周俊武也向記者強調:“明星涉法,除了其自身法律意識淡薄外,我們也不能忽視這樣一個事實,明星也是人,涉法明星與普通人并無兩樣。明星涉嫌犯罪的幾率并不高于普通人,只因明星的身份,關注率高,被放大后公之于眾。但明星的確要時刻警醒自己的言行,因為他們作為公眾人物有一定的示范效應!
對于明星屢屢以身試法的行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提出了“法商”的概念,根據劉俊海的解釋,所謂法商,就是法律意識、法律知識、守法習慣等法律素養(yǎng)的總和。
劉俊海認為,明星之所以會屢屢以身試法挑戰(zhàn)公眾道德底線,是因為“法商”不夠。
“盡管明星們都是藝術工作者,可能習慣了藝術思維方式,但是他們應該意識到,自己首先應是一個守法的公民,要具有‘法商’,這是一個人對法的內心認同和自覺踐行,體現的是人們法律素質的高低,法治意識的強弱等能力,以及依法辦事、遵守秩序、崇尚規(guī)則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從現在的情況來看,很明顯,個別明星在這方面是有所欠缺的!眲⒖『Uf。
杜絕對違法者“彈性”執(zhí)法
“如果將明星的法商缺失與職業(yè)特點劃上等號,恐怕很難讓人信服。明星們的法商之所以成為問題,恰恰是由有關部門的執(zhí)法‘彈性’造成的。以違規(guī)代言為例,明星為了獲取重金,不惜為虛假廣告搖唇鼓舌,給公眾掘下消費陷阱,這種情形近年來愈演愈烈,幾乎已成為一個社會公害。然而制造社會公害的明星們,有幾個被追究了法律責任?”王立堂說。
那么,對于明星們涉法犯法挑戰(zhàn)公眾道德底線的行為該如何來規(guī)制呢?
“應該說,理智是防滑的第一根鏈條,法律是防滑的最后一根鏈條。理智在放縱的欲望沖擊下,難免有失控的時候,此時,如果法律不能挺身而出,以強硬的姿態(tài)予以扼制,滑向深淵就是不可避免的、或早或晚的事情了。”周俊武說。
劉俊海同樣指出:“提高明星們的法商是當務之急,應該將明星公眾人物這一群體作為下一階段普法工作的重點。此外,文化主管部門應加大對明星們的行政監(jiān)管力度,促進行業(yè)自律和行業(yè)道德建設!
“娛樂明星特立獨行,并不為過,但必須在法律的范圍內‘自由’,一旦以身試法,就必須予以制裁,否則,很可能會成為他們滑下無底深淵的一個推手。法律雖有彈性,但畢竟是有限度的,拉得越緊,彈勁越大,臧天朔的犯事,就是例證。”周俊武說。
劉俊海也認為,“還是應該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事實上,實際中恰恰相反,很多時候明星涉法之后會被‘法外開恩’,這是一種十分糟糕的情況,公眾人物在法律面前不應享有任何特權。”
對此,周俊武提出了一些具體的管理建議。
“對于明星而言,我個人認為,應該建立經紀人團隊,明星只要做好本職工作,唱好歌,演好戲,其余的一切都應該交由經紀人團隊,讓具有專業(yè)知識的專家來幫著他們處理問題,化解壓力與危機。明星并非完人,不可能要求其成為全才。在這方面做得比較好的就是姚明經紀人團隊的‘姚之隊’。‘姚之隊’是由商業(yè)談判、市場營銷、金融理財、法律等方面的專家所組成。在姚明登陸NBA之初,‘姚之隊’就曾委托芝加哥大學商學院新產品戰(zhàn)略管理實驗室,為姚明的市場開發(fā)進行了調查和評估。在那份研究報告基礎上,對姚明展開一系列商業(yè)活動!敝芸∥湔f。
本報記者杜曉
本報實習生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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