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17日電 據香港星島日報報道,《壹本便利》去年因刊登十四歲女歌手李蘊的濕身性感照,被控觸犯《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雜志、總編輯及印刷商昨(十六日)全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有關注團體指,法庭刑事舉證一向較嚴謹,脫罪是可以理解,但希望此事對傳媒起警惕作用,不要再“踩界”試法,并呼吁讀者、廣告商以停購、抵制等方式懲罰違規(guī)的刊物。
被控一項“發(fā)布兒童色情物品”罪名的《壹本便利》有限公司、其雜志總編輯袁彩玉(三十四歲)及百樂門印刷服務有限公司,被指于去年六月出版的第七百五十二期《壹本便利》,當中對李蘊的報道涉觸犯《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獲悉脫罪的袁彩玉,與代表律師及同僚深情擁抱后離開法庭?胤絼t表示會研究判詞后,才決定是否提出復核案件。
裁判官林嘉欣在判詞中指出,有關法例僅針對有關視覺描述有否展示下體及乳房等性器官,但涉案四張濕身照片中,僅有一張李蘊的左胸呈現陰影,控方卻未能證實陰影屬于隱形胸圍還是乳暈,故裁定將疑點利益歸于被告。
林官又稱已閱讀過整篇報道內容,認為報道僅講述少女李蘊進入娛樂圈過程及其演藝生活,可用美國女歌手Britney Spears的名曲《I am not a girl, not yet a woman》作概括,難以斷言文中有涉及性的內容,至于大眾是否接受一位十四歲歌手拍攝這類照片,純屬個人品味及觸覺問題﹔有人或許會質疑以濕身營造效果是否屬必要,但認為這僅是新聞判斷及編輯取向問題。
李蘊的經理人Peter Chiu指對法庭的判決感到無奈,但表示李蘊長遠仍會在娛樂圈發(fā)展,不過因李蘊始終是“細路女”,又是事件的受害者,為免李蘊承受巨大壓力,相信她會先休息一段時間,才會重新投入工作,且復出后絕對不會再拍涉案的一類性感照。
明光社總干事蔡志森表示,事件問題癥結不是能否將有關雜志定罪,而是傳媒操守,反映出有傳媒為“踩界”,測試法律灰色地帶而“中招”,但認為傳媒始終對兒童色情報道較克制,毋須修改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