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會研修強積金例 欠供董事須負刑責
2008年03月24日 16:19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發(fā)表評論
中新網(wǎng)3月24日電 據(jù)香港明報報道,針對現(xiàn)在欠供強積金的公司董事未必會刑責“上身”的問題,香港立法會審議《2007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的委員會研究是否提出修訂,確保涉事董事要受到刑責。
特區(qū)政府提出的《2007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增加了欠供強積金的刑罰,但法案委員會在3月13日的會議中,委員提出應考慮由委員會主動做出修訂,立法會法律顧問將研究相關的字眼,最快在本周四會議中交委員會討論。
據(jù)悉,港立法會正研究是否提出修訂,包括法庭出傳票后,規(guī)定由董事作舉證,以及法庭傳票直接派到公司董事手上,確保涉事董事要受到刑責。
香港工聯(lián)會陳婉嫻表示,委員會應該提出針對無良雇主的修訂,解決法例上灰色地帶的問題。香港民建聯(lián)立法會議員黃定光則表示,個人對有關修訂沒特別意見,要先看法律顧問的字眼。
【編輯:劉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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