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7日)上午,由山西省晉城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3·18”煤礦特大事故案一審宣判。晉城市中級法院一審除對22名被告人作出刑事判決外,還判決追繳其中5名被告人因非法采礦犯罪所得的167.904萬元,并連帶賠償因非法采礦造成的國家經(jīng)濟損失701.536萬元。
今年3月18日,山西省晉城市苗匠煤礦發(fā)生特大瓦斯燃燒事故,21名礦工遇難,造成國家煤炭資源損失869.44萬元。事故發(fā)生后山西省三級檢察機關分別派員參加事故調(diào)查組,晉城市檢察院對該事故涉嫌的瀆職犯罪立案偵查,高檢院派員督辦。
今年4月8日晉城市檢察院對該案涉嫌瀆職犯罪的8名被告人向晉城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同時,晉城市檢察院對該案涉嫌非法買賣爆炸物、非法采礦、重大責任事故、不報謊報安全事故、幫助毀滅偽造證據(jù)犯罪的王建軍、潘完旦等15名被告人提起公訴。4月18日至19日,晉城市中級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
在查辦該案的同時,晉城市檢察機關民事行政部門積極介入此案,全面履行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努力為國家最大限度挽回經(jīng)濟損失,改變過去煤老板發(fā)財、出事故后政府“埋單”的狀況,決定對王建軍、潘完旦等5名涉嫌非法采礦犯罪的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破壞國家煤炭資源經(jīng)濟損失869.44萬元。檢察機關表示,此次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僅為國家挽回了巨額經(jīng)濟損失,同時,也給犯罪分子以經(jīng)濟上的嚴厲打擊,并給其他私挖濫采等違法犯罪分子以巨大的震懾。
今天(27日)上午,晉城市城區(qū)西上莊街道辦事處原主任姬建龍等7名公職人員因玩忽職守等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另一名被告人也將擇期宣判。王建軍等15名被告人因非法買賣爆炸物、非法采礦、重大責任事故、不報謊報安全事故、幫助毀滅、偽造證據(jù)等罪,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二十年到一年零六個月不等的刑期。(王新友 周耀武 李九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