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最高檢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十種新類型的受賄行為進行了明確定性。十種新類型受賄行為的“入法”,不僅有利于受賄案件的偵查與審理,同時,也有助于統(tǒng)一整個社會對于腐敗行為的正確認識,為打擊商業(yè)賄賂、清除腐敗行為提供了更為犀利的法律武器,也為肅清吏治打下了更為堅實的民意基礎。
在兩高的“意見”出臺之前,5月30日,中共中央紀委印發(fā)了《關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guī)定》,這一重要的紀律性文件被輿論稱之為“八項禁令”。從內容看,中共中央紀委的“八項禁令”與兩高的司法解釋有著一脈相承的關系。它們都盡可能周全地描述現(xiàn)實生活中出現(xiàn)的新式貪賄行為,如眾所周知的收受干股、期權腐敗、合作投資、虛領薪酬、賭博行賄等,把它們列入應受黨紀政紀處分和法律追究的范圍。與此同時,本著寬嚴相濟、實事求是的原則,它們又都保持了克制的精神,對于存在爭議的行為暫不定性,也不追求對受賄形式的“窮舉”!耙(guī)定”與“意見”的先后出臺,完成了黨紀與國法的銜接,從而確保在法治的框架下,對不斷花樣翻新的腐敗行為進行精確而有力的打擊。不難預料,這一套組合拳的出擊,將把我國的反腐事業(yè)推進到一個新的境界。
“規(guī)定”與“意見”的可貴之處,在于將反腐的底線不斷下沉,避免了人們始終擔心的雨過地皮濕的問題。
最近一些年來,隨著輿論和司法對于貪賄行為的不斷擠壓,腐敗也由過去的明目張膽向著更為隱蔽的方式轉變,顯現(xiàn)出以下幾個特征:一是由公然收受財物向不明確收受轉變,二是由短期效益向遠期收益轉變,三是從腐敗者個人受益向特定關系人受益轉變。腐敗行為還通過喬裝打扮,把赤裸裸的權錢交易掩飾為娛樂、饋贈等其他民事關系。在這樣的情勢下,如果法律和紀律不能保持步步緊逼,就會讓少數(shù)自以為聰明的腐敗分子鉆了空子,甚至形成選擇性執(zhí)法的局面,其最終后果是,人們都看到了腐敗的發(fā)生,但人們都以為類似行為可以得到法律的寬縱,這對良好政治風氣的形成無疑是極為不利的。而兩高“意見”的出臺,極大壓縮了貪賄行為在司法認定上的模糊空間,把目前能夠看到的大部分權錢交易都明確列為打擊對象,澄清了人們對于腐敗行為的認知。從此,腐敗不再僅僅是官員收受巨額錢財?shù)拇~,腐敗是一切權錢交易的行為,只要其利用職務便利謀取私利的本質不變,那就是腐敗。
反腐底線的下沉還體現(xiàn)于“特定關系人”這個法律術語的創(chuàng)造性運用。從一些腐敗案例看,權錢交易并不總是在官員和請托人之間完成,官員的近親、情人和其他存在利益關系的人員,往往充當著影子官員或腐敗掮客的角色,代為完成利益交換。兩高的司法解釋把這些人員統(tǒng)一稱之為“特定關系人”,把他們獲得不正當利益也定性為受賄,這就讓腐敗的移形換位大法再也無用武之地。“特定關系人”的司法定性,將促使國家工作人員管住身邊人,也有利于扭轉“走關系”的不良社會風氣。
當然,更值得期待的是,反腐底線的不斷下沉,會導致一個必然的邏輯結果,那就是整個社會包括政治、法律和文化都形成一種對于腐敗行為的“零容忍”氛圍。凡是權錢交易都無疑是貪賄,凡是貪賄都應受到法紀的處分。如果這樣的社會空氣得以形成,反腐就能在更為深入和寬闊的空間上展開,群體性腐敗和地域性腐敗也就不再會輕易出現(xiàn)。那時,中國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都將擁有更為樂觀的政治生態(tài)基礎,我們的社會也會擁有真正的和諧。(文/蔡方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