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3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政府3日發(fā)表聯合公報。公報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政府聯合公報
應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總理米爾濟約耶夫邀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2007年11月3日對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進行了正式訪問。
訪問期間,溫家寶總理會見了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總統(tǒng)伊·阿·卡里莫夫、最高會議參議院主席伊·馬·薩比羅夫、最高會議立法院主席葉·哈·哈利洛夫,同沙·米·米爾濟約耶夫總理舉行了會談。兩國領導人在相互理解和友好的氣氛中就中烏關系以及共同關心的地區(qū)和國際問題深入交換意見,達成廣泛共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雙方”)達成以下共識:
一、雙方回顧了中烏建交十五年來雙邊關系的發(fā)展歷程,高度評價各領域合作取得的成果,一致認為,2005年5月25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友好合作伙伴關系條約》具有重要意義,標志著中烏關系邁上更高發(fā)展水平。雙方愿恪守條約確定的方針和原則,進一步加強包括高層互訪在內的各層次交往,擴大兩國政府各部門之間的聯系,深化兩國在政治、經濟、人文、安全等各領域務實合作,推動中烏關系不斷邁上新臺階。
二、雙方決心在維護國家獨立、主權、安全等重大問題上相互支持對方的政策和行動。烏方重申堅持奉行一個中國政策,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臺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烏方反對包括“法理臺獨”在內的任何形式的“臺灣獨立”,反對任何制造“兩個中國”、“一中一臺”的圖謀,反對臺灣加入任何必須由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和地區(qū)組織。烏方確認不同臺灣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關系和進行任何官方往來,支持中國政府為實現國家統(tǒng)一所做的一切努力。中方對此表示高度贊賞。
中方重申支持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及其領導人為維護國家獨立、主權、領土完整和民族尊嚴以及為保持國內穩(wěn)定、發(fā)展民族經濟所做的努力,反對以“人權”為借口干涉烏的內政。
三、雙方表示,相互尊重對方根據本國國情選擇的發(fā)展道路,不允許第三國利用本國領土從事損害另一方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的任何活動,不允許在本國領土上成立和存在旨在損害另一方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的組織和團體。
雙方將與中亞地區(qū)其他國家一道,繼續(xù)共同致力于維護本地區(qū)安全與穩(wěn)定、促進共同發(fā)展和繁榮。
四、雙方指出,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仍是本地區(qū)安全與穩(wěn)定的主要威脅,打擊“東突”、“烏伊運”、“伊扎布特”和其他極端恐怖勢力是國際反恐斗爭的重要組成部分。雙方將根據《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關于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的合作協(xié)定》的規(guī)定,加強兩國有關部門的協(xié)調與合作,并在上海合作組織框架內繼續(xù)采取有力措施,共同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維護兩國及本地區(qū)的和平與安寧。
五、雙方積極評價近年來中烏經貿合作取得的成果,認為保持兩國貿易額持續(xù)增長、推動中烏經濟技術項目合作是當前兩國經貿合作的重點方向。為此,雙方決定進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挖掘合作潛力,充分發(fā)揮兩國政府經貿合作委員會的作用,在平等互利基礎上進一步擴大在能源、交通、電信、農業(yè)、化工、采礦、基礎設施建設等傳統(tǒng)領域的合作,并不斷開辟新的合作領域,優(yōu)化貿易投資環(huán)境,為雙方企業(yè)從事生產經營、開展經貿合作創(chuàng)造有利條件。
六、雙方表示,進一步擴大交通運輸領域的合作對促進雙邊務實合作具有重要意義。雙方同意盡快修復和開通中國-吉爾吉斯斯坦-烏茲別克斯坦跨國公路,積極推進中吉烏鐵路項目,在航空運輸方面相互提供便利。
七、雙方認為,能源和礦產資源合作是兩國經貿合作的重要內容。烏方支持中國企業(yè)在烏茲別克斯坦境內進行能源和礦產資源勘探開發(fā)。雙方將為兩國有關部門和企業(yè)開展上述項目合作提供便利和支持。
八、雙方將繼續(xù)發(fā)展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和旅游等領域的合作,將積極促進兩國青年團體、婦女組織的聯系,鼓勵兩國高校和科研機構擴大交流與合作,支持民間和地方開展友好交往,進一步加深兩國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誼。中方同意將烏茲別克斯坦列為中國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國,兩國有關部門將就中國公民旅游團隊赴烏旅游實施方案進行磋商。
九、為加強中烏伙伴關系,擴大和深化各領域全面互利合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總理米爾濟約耶夫已責成相關部門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友好合作伙伴關系條約》5年落實綱要草案。
十、雙方指出,上海合作組織當前發(fā)展勢頭良好,已成為維護成員國共同利益、推動成員國共同發(fā)展的有效機制,在地區(qū)和國際事務中發(fā)揮著重要的建設性作用。雙方強調,2007年8月上海合作組織比什凱克峰會期間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長期睦鄰友好合作條約》為成員國開展長期互利合作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在上海合作組織發(fā)展過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雙方決心與其他成員一道,認真落實該條約,推動上海合作組織安全、經濟、人文等各領域合作不斷深化。
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對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領導人和政府給予中方代表團的熱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謝,并邀請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總理沙·米·米爾濟約耶夫在雙方方便時訪華。具體時間將通過外交途徑商定。
二00七年十一月三日于塔什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