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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出臺行政案件管轄問題的司法解釋后,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fā)出通知,明確行政案件管轄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防止和排除不當干預,要求各級法院在確定案件管轄問題上,必須以是否有利于保證人民法院獨立公正審判為標準。
按照此前出臺的有關司法解釋,對絕大多數(shù)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被告,以及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和涉外、涉港澳臺的一審行政案件等,明確由中級法院管轄。同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案件重大、復雜為由或者認為有管轄權基層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轄權,可以直接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明確要求各級法院,對可能存在影響審判獨立和公正司法情形的案件,下級人民法院應當主動報請上級人民法院管轄或者指定管轄,上級人民法院要及時作出指定管轄或者提級管轄的決定。
此次下發(fā)的通知還明確,指定管轄要兼顧方便訴訟與案件平衡。確定管轄法院時,應當盡可能采取就近原則。地處邊遠、交通不便的地方,應當考慮當事人的困難和負擔,必要時可以征求當事人的意見。同時,還應注意通過指定管轄,適當均衡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工作量,使司法資源得到合理配置。(記者劉曉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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