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29日電 國務院法制辦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關于《博物館條例(征求意見稿)》設定行政許可的說明。全文如下:
關于《博物館條例(征求意見稿)》設定行政許可的說明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對博物館機構作了簡要規(guī)定,對館藏文物保護和管理的一些方面提出了明確具體的要求。為切實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促進博物館事業(yè)的發(fā)展,發(fā)揮博物館的功能,規(guī)范對博物館的管理,國家文物局組織起草了行政法規(guī)《博物館條例(征求意見稿)》,并在其中對博物館的設立和終止、博物館工作人員等的資質、藏品保護和管理的一些方面設定了行政許可。在起草過程中,國家文物局先后兩次召開論證會,聽取各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各類博物館代表和專家學者對設定行政許可具體項目的意見,F將設定行政許可項目的必要性,以及聽取和采納意見的情況說明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社會發(fā)展規(guī)律,維護公共利益。國家文物局和參加論證會的各位代表一致認為,博物館是為研究、教育和欣賞的目的,收藏、保護、展示人類活動和自然環(huán)境的見證物,向公眾開放的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機構。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博物館事業(yè)發(fā)展順利,為落實科學發(fā)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了貢獻。為進一步促進博物館事業(yè)的發(fā)展,發(fā)揮博物館的功能,規(guī)范對博物館的管理,國家制定博物館專項法規(guī),并通過設定行政許可等制度強化保障措施,符合中國社會發(fā)展規(guī)律,有利于國家大政方針的貫徹落實,能夠促進保護文化遺產、發(fā)揮文化遺產作用等公共利益的維護。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有關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國家文物局和參加論證會的各位代表一致認為,博物館是向公眾開放的社會服務機構,從事收藏、保護、展示人類活動和自然環(huán)境見證物的活動,屬于事業(yè)單位或者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應當通過行政許可確立其主體資格;博物館的終止,會影響人類活動和自然環(huán)境見證物等文化遺產作用的發(fā)揮,并可能危及這些文化遺產的安全,也應當通過行政許可努力保障文化遺產作用的發(fā)揮以及文化遺產的安全。部分參加論證會的代表認為,終止博物館,是博物館設立者的權利。只要藏品的處置符合法定要求,行政部門沒有權利不同意終止博物館。國家文物局采納了這種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還規(guī)定,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yè)、行業(yè),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國家文物局和參加論證會的各位代表一致認為,為研究、教育和欣賞的目的,收藏、保護、展示人類活動和自然環(huán)境的見證物,直接關系到公共利益。博物館行業(yè),是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行業(yè)。博物館工作人員是否具有良好的信譽和適當的條件,直接關系到文化遺產的安危和公眾素養(yǎng)的高低,直接關系到中華民族的文化能否得到認同和傳承。博物館工作人員應當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從事博物館藏品修復、復制、拓印的單位和個人,從事博物館陳列展覽設計、施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博物館的導覽講解員,應當分別取得國家或者省級文物主管部門頒發(fā)的資質證書。部分參加論證會的代表認為,博物館工作人員等的資質管理的具體要求,應當在《博物館條例》中明確。也有部分代表認為,博物館實行質量等級評定制度,是博物館行業(yè)多年來的要求,此次用法規(guī)的形式將其確定下來,是非常必要的。博物館工作人員等的資質管理的具體要求,應當根據不同等級的博物館提出不同的具體要求。博物館工作人員等的資質管理制度,應當與博物館的質量等級評定制度一樣,由法規(guī)授權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文物局采納了這種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處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參加論證會的許多代表認為,少數博物館存在一些不夠收藏標準,或因腐蝕損毀等原因無法修復且無繼續(xù)保存價值的藏品。這些藏品,在所在的博物館已經不能有效發(fā)揮研究、教育和欣賞的作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占用了所在的博物館的保護和管理資源。但是,這些藏品可能在其他博物館依然可以發(fā)揮研究、教育和欣賞的作用,而且,腐蝕損毀的藏品能否修復以及是否確無保存價值,也需要一個再認識的過程,以最大程度地保護文化遺產。國家文物局和參加論證會的各位代表一致認為,博物館處置不再收藏的藏品,是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直接涉及到公共利益和財產安全的特定活動,應當設定行政許可?紤]到非國有博物館與國有博物館具有共同的使命和任務,對非國有博物館處置不再收藏的藏品,也應當設定行政許可,并在具體程序上作出相應規(guī)定。參加論證會的許多代表還認為,博物館藏品必須得到妥善保護,但少量的科學研究項目,包括藏品保護的科學研究項目,需要對藏品本體進行取樣分析。取樣分析,必然對藏品造成破壞,應當嚴格控制,并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直接涉及到公共利益和財產安全的特定活動,設定行政許可。國家文物局也采納了這種觀點。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許可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guī)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法規(guī)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guī)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國家文物局和參加論證會的各位代表一致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從館藏文物保護的角度出發(fā),博物館是文物收藏單位的一種類型!吨腥A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四章,規(guī)定了館藏文物保護和管理的具體要求,但沒有涉及博物館的機構和人員具體管理等內容。博物館管理的具體要求,國家尚未制定法律,因此行政法規(guī)可以設定行政許可。關于博物館不再收藏的文物的處置辦法,以及修復、復制、拓印藏品的具體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已經授權國務院另行制定,其中包括可以設定行政許可。關于對藏品本體進行取樣分析的管理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沒有涉及。需要指出的是,《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也已經同意對博物館藏品取樣審批設定行政許可!恫┪镳^條例(征求意見稿)》的有關內容,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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