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利明透露,《城市拆遷條例(草稿)》已經擬定,該草案最重要的變化,是要以政府為拆遷主體來進行制度設計,明確拆遷屬國家征收行為,由政府來主導完成,而非開發(fā)商(據3月9日《京華時報》)。
政府從開發(fā)商手中收回拆遷主導權,當然是一大進步。本來,城市拆遷作為一種私有財產征收,屬于一項重大的行政職權,開發(fā)商并沒有資格來行使。讓開發(fā)商淡出城市拆遷,這不僅是法治精神的回歸,也利于緩和當下此起彼伏的拆遷矛盾和沖突。
然而,地方政府主導是否會確保拆遷合乎公共利益,值得商榷,畢竟地方政府亦是一個現實利益主體,過去也有事實表明,一些地方政府和開發(fā)商結成強勢的利益同盟,于是有些城市拆遷難以避免地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謀強勢集團之利。
因此,城市拆遷的主導權不宜地方政府獨擔,而應由地方政府和居民一同分享。所謂居民“主導”,比起居民“參與”,顯然要提高一個層次,更具有硬約束!皡⑴c”意味著居民是被動的,居民的意見之于地方政府只是一個參考而已。而“主導”意味著居民可以是主動的,與政府享有平等的地位,拆遷的過程必須體現大多數居民的訴求。
具體而言:城市拆遷動議的發(fā)起人可以是地方政府,也可是居民,居民可以按法定的程序否決政府的動議;拆遷補償標準須經政府和居民討論再制定,而不是由任何一方單方面決定;拆遷區(qū)域該如何規(guī)劃建設,須由居民和政府共同商討;拆遷重建是由開發(fā)商來完成,還是居民自修自建,居民有決定權;對于較小區(qū)域的拆遷,居民有權建立類似住房合作社的組織,全面負責本區(qū)域的拆遷重建,政府有責任為居民提供政策優(yōu)惠和資金支持;如果是由開發(fā)商來實施的大規(guī)模拆遷重建,居民有權選擇開發(fā)商,直接與開發(fā)商談判,提出種種要求,例如回遷、解決就業(yè)、由開發(fā)商出資修建一些社區(qū)公共設施。
地方政府和居民共同主導城市拆遷,是保證公共利益的必要條件。公共利益不是一個抽象化的名詞,也不是幾條法律條款就能完全涵蓋的,公共利益實際上應是一種博弈的結果。地方政府和居民平等博弈,討價還價,相互妥協讓步,就終形成一個雙方都可以接受的結果,實現各自利益的最大化,這才能使公共利益名至實歸,經得起考量。反之,地方政府或居民的利益若不能拿到公共的平臺上來討論、甄別,最終形成讓各方心悅誠服的結論,那這樣的利益就不能冠以“公共”二字。
有人或會擔心,若地方政府和居民不能相互說服,導致一個僵持局面那該怎么辦?這就可以提交人大來討論,通過投票表決來破解僵局,按照法律規(guī)定,地方人大對于地方重大事務享有決定權,而城市拆遷牽動面往往甚廣,屬于“地方重大事務”范疇。而且,我們更有司法作為定紛止爭的最終依靠。
世界上許多城市都有通過政府和居民共同主導,化解城市拆遷難題的成功經驗。例如,美國紐約市的優(yōu)列譜(ULUEP),即紐約城市土地利用審批程序。優(yōu)列譜是社區(qū)居民對城市規(guī)劃委員會審查事項表達意見、公共聽證、投票流程以及提交推薦方案的標準程序。任何建議和管理只能在標準內進行,不能任意擴大、超越各自的權限。這種以明確、完備、硬性、可操作的程序,來實現居民對于城市拆遷話語權的做法,值得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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