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在職時形成的影響力受賄,被首次提出納入刑法。
而提到退休官員腐敗,就不能不提王亞忱。不久前,遼寧省阜新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副支隊長王曉剛被專案組“暫時停止工作”,標志著由原阜新市委書記王亞忱編織的家族權力網被徹底摧毀。清華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教授以這樣一個“標本”為例,剖析了官員“退而不休”的根源。他表示,客觀上講,退休的官員像王亞忱這樣通過延期的權力赤裸裸地搞腐敗的并不多,但利用延期的權力獲取不當利益的絕非個別。
對退休官員監(jiān)督存在盲區(qū)
據任建明介紹,一些官員從主要領導位置退下來后,往往會借助其影響力在創(chuàng)業(yè)、安排子女、親戚就業(yè)等方面獲得利益,然而在位的官員因為礙于情面等原因,聽之任之,甚至主動提供方便。目前地方黨委、政府對在職干部各方面監(jiān)管比較到位,而對退下來的官員,尤其是對在本地任職、又在本地退下來的主要官員,幾乎沒有有效的監(jiān)督規(guī)范手段。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法專家韓玉勝今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也表示,在現實生活中,官員退職時,他的繼任者往往是由他推薦的,這個被提拔的人會非常感謝他,所以面對他的請托,只要不太出格一般都會幫忙。
任建明分析說,制度方面,雖然公務員法作出了規(guī)定,但范圍明顯偏窄,對已無職務的離退休人員能否認定“職務犯罪”、在退休后所從事的工作能否認定權力“期權化”,都很難把握;《紀律處分條例》方面至今沒有相關解釋性操作規(guī)定。另外,現行的有關監(jiān)督條例,對退休和“下海”的官員的追蹤監(jiān)督,目前基本上還是盲區(qū)。
根治“影子腐敗”尚需輔助制度
據報道,王亞忱擠進商人高文華的公司,并竊取項目總指揮和財務總監(jiān)等權力,進而非法侵占其財產,捏造罪名陷害致其被抓捕、關押,這一系列犯罪行為都是王亞忱利用在職時的權力影響來實現的。
去年4月,上海市土地學會會長殷國元、房地產行業(yè)協會會長陳士杰相繼被查,他們都曾是市政府主管房地產部門的高官,退休后又擔任與房地產相關的行業(yè)協會或學會負責人,在許多房地產項目中扮演土地中介角色。
有專家透露,由于公共權力缺乏監(jiān)督,最近幾年產生了一種新型腐敗手段,主要表現為:一些官員在位時,利用權力的影響,合法和不合法、合理和不合理地為某些企業(yè)、個人牟取非法利益。為了“保護”自己,逃避監(jiān)督和查處,他們不圖眼前的直接回報,而是為日后退休、離職或辭職下海后牟取更大的利益打下基礎。
為此,任建明一直呼吁,要對官員實行監(jiān)督“終身制”,防止少數人在退休以后利用在職時的影響營私舞弊。
韓玉勝告訴記者,實際上,在以前的司法解釋中,有過對離職人員受賄的規(guī)定,但1997年刑法修改后,這個解釋不再生效了。現在等于又以修正案形式將以前的規(guī)定加了進來。他認為,這“很有必要”,也很合理,因為官員退休后,仍然享受國家工作人員的待遇,所以按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規(guī)定也是合乎情理的。
也有專家對這樣的修改表示了謹慎的樂觀。他們認為,退休官員能發(fā)揮影響力,必須通過一些途徑和中介。如何破除中間的介質,這就需要進行管理改革,如干部選拔任用的改革,要讓干部的選拔任用,不由某一個人說了算,而是要經過客觀的組織程序和公平競爭。
對于如何根治退休官員“影子腐敗”,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曲新久今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提出了這樣的建議:除了刑法修改之外,能不能作出這樣的規(guī)定,官員退休后在三年內乃至更長的時間里,不能在這個行業(yè)內從業(yè),這樣他就不能接觸到他原來的下屬。(陳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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