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勞保局:合同到期者遭公司解聘應獲補償
2008年11月06日 09:01 來源:新京報 發(fā)表評論
勞動合同到期時,只要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在降低原合同約定待遇的情況下,勞動者提出終止合同,用人單位都要給予補償。昨日,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工資處副處長柏瀾做客城市服務管理廣播,對勞動合同法部分條款進行了詳細的解讀。
問題1
扣留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對于簽訂勞動合同后,一些單位將合同扣著不給勞動者的做法,柏瀾表示,按照規(guī)定,勞動合同必須返還給勞動者,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一份。按照規(guī)定,用人單位要將勞動合同文本在職工離開后至少保存兩年。同時,勞動保障部門今后還將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規(guī)范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對嚴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企業(yè),將向社會曝光,體現(xiàn)其不良記錄。
問題2
離職補償金該給多少
合同到期離職時,企業(yè)是否應當給離職補償金?柏瀾解釋說,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時,只要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在降低原合同約定待遇的情況下,勞動者提出終止合同,這兩情況都要給予補償。對于補償標準,則是工作每滿一年給一個月工資,時間從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工資的額度是指勞動者稅前收入總額,而不僅僅是基本工資。(記者蔣彥鑫)
【編輯:朱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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