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生肖獸首銅像是原圓明園噴水池中“水力鐘”的噴頭,該“水力鐘”的全稱“十二生肖報時噴泉”。十二生肖獸首銅像呈“八”字形,分列在噴水池的兩旁的人身石臺上的。每個動物就是一個噴泉機關,每到一個時辰,相應的動物口中就會噴水兩個小時。因為古人的一個時辰就是兩個小時,十二個時辰正好是二十四小時。不過到了正午,它們就要一起噴水,此時,景象蔚為壯觀。
1860年,“英法聯(lián)軍”燒劫圓明園后至今,十二生肖銅獸首構件流失海外140多年。目前,丑牛、寅虎、申猴三尊獸首存放于保利藝術博物館;亥豬、午馬兩尊獸首由愛國人士何鴻燊(shēn)先生回購捐贈給國家;而子鼠與卯兔兩尊銅獸首將于2009年2月23日至25日在法國進行拍賣,總估價可能超過2億元人民幣。
得此消息,劉洋律師組織成立86人“華夏追索搶救文物律師聯(lián)合會”,籌劃再次進行訴訟方式追索文物。
外交部、國家文物局等官方機構也已明確表態(tài),反對拍賣。
距離2月23日法國拍賣會的舉行僅有5天時間,圓明園兔首、鼠首銅像是否會如期出現(xiàn)在拍賣現(xiàn)場?中國民間律師團追索流失文物能否達到效果?人們正拭目以待。
最好的結果應該是三贏”
記者:前一段時間,據(jù)《歐洲日報》報道,法國佳士得拍賣公司之前決定撤銷拍賣,而后又決定如期進行拍賣。對于佳士得拍賣公司的這種反復的表態(tài),您是怎樣看待的呢?您和您的律師團將如何應對這種變化呢?
劉洋:本次我們以“依法訴訟”方式追回“兔首”和“鼠首”兩件文物的“索寶行動”,我們之前的策劃是分兩步走,首先是非訴方式,通過前天發(fā)出的兩份律師函,盡快與佳士得拍賣行及皮埃爾·貝杰取得聯(lián)系,以期拍賣行撤拍,轉(zhuǎn)入私下交易模式。但遺憾的是,法國的《歐洲日報》在昨天刊登佳士得公司聲明,稱“拍賣會如期進行”,我對此表示遺憾,因為我們之前預計的“三贏”局面已經(jīng)不存在(即彼埃爾·貝杰能拿到他想拿到的補償、我們拿到我們想拿到的文物,而作為中介商的佳士得拍賣公司可以拿到他的拍賣費)。
自此,我們將以“高調(diào)訴訟”的姿態(tài)擬向法國巴黎大審法院提起訴訟,目的在于使這兩件文物成為一塊“燙手的山芋”,沒人敢接受它們,以促使這次拍賣流拍。而一旦有人愿意鋌而走險,使文物競拍成功,我們就采取依法訴訟。這時候,佳士德拍賣公司成為被告,他們與皮埃爾·貝杰將構成侵害我們財產(chǎn)所有權的共同侵權人。此外,買受人明知道物品有重大的權利瑕疵仍然購買所拍賣的物品,這就成為了惡意買受人。我們會把這三者一起作為被告進行施壓。
我們的訴訟步驟正在積極地準備之中。我們現(xiàn)在正和一個朋友介紹的法國的大律師進行溝通,并且我們得到了一些好的消息。法國方面可以根據(jù)法律和法官的審核,簽發(fā)禁止令,以制止拍賣的進行。如果在23號之前禁止令能夠下達,拍賣也就不可能成功。
“不能敗在原告主體資格上”
記者:我們注意到,本次追索行動首先面臨的法律問題就是本案“適格原告”的缺失。對此,目前的進展如何,律師團將如何策略性地化解這一困境?
劉洋:法國新《民事訴訟法典》第30條規(guī)定,“訴訟的原告主體要求訴訟當事人是與訴訟結果有法律上的合法利益關系主體”。但是,考慮到一些公益訴訟的需要及一些特別情況,對一些合法注冊的社團———如協(xié)會或團體———賦予或授予他訴訟主體資格。
這些合法注冊的團體的要求是:第一,他不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打官司;第二,經(jīng)合法注冊;第三,在事實和法律上,他們與本案的訴訟的爭議有事實上和法律上的牽連關系。關于目前的“適格原告”問題,有個“滿族文化研究會”愿意擔任本案原告。當然,清朝政府是以滿族為主體建立的,但是它并不是所有的滿族都是清政府皇室的成員,也不是清政府皇室財團的繼承人。此外,他們是研究會,研究文化問題的,和本案所要涉及的財產(chǎn)問題沒有什么法律上的牽連關系,所以我們覺得不太合適。而“香港愛新覺羅宗族研究會”也在近兩天與我們?nèi)〉寐?lián)系,之前發(fā)出的律師函也是以他們的名義委托而制作的,我們一直認為這是比較“適格”的原告。但據(jù)我們的法國律師朋友稱,將“愛新覺羅宗親會”作為原告,要讓法國法院受理,可能風險比較大。我們也是盡量在權衡和考慮這一棘手問題。
但好消息是外交部在對外的聲明中,對我們律師團的本次行動給予了肯定,這是對我們極大的支持和鼓勵。而且,我們正在與圓明園管理處進行溝通和磋商,并在通過法律途徑追索文物這一問題取得一致意見,我相信這不是不可突破的困境,應該會有一個樂觀的前景。
“時過百余年,訴訟仍然有效”
記者:《國際統(tǒng)一私法協(xié)會關于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中提到一個涉及訴訟時效的問題,因為這批文物很早就出去了,如果經(jīng)過訴訟程序,關于訴訟時效的問題在法律上存在什么障礙?
劉洋:訴訟時效期間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我們知道世界范圍內(nèi)不約而同地采用了更加合理更加先進的訴訟時效概念叫做“發(fā)現(xiàn)”。一個文物不是由于使用人的意志而丟失、流失或者被盜、被搶,經(jīng)過漫長的流轉(zhuǎn)過程,往往在所有人發(fā)現(xiàn)它的線索時,時間已經(jīng)非常久遠了。如果在這時候要計算訴訟時效,顯然會令所有人不服,所以要從所有人知道了物的具體所在地或具體所有人時開始計算時效,這叫“發(fā)現(xiàn)原則”。
我們還知道,美國法院采取了更為先進更為有利的原則,叫做“請求拒絕原則”。他們認為僅僅是發(fā)現(xiàn)還不行,而是要從請求對方返還或?qū)Ψ骄芙^返還時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另外,在相關國際公約中,尤其是1995年締結的《國際統(tǒng)一私法協(xié)會關于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發(fā)現(xiàn)原則”被納入到公約的框架(我國在1996年簽署了這個公約)。這樣的對訴訟時效的突破性規(guī)定對于我們是有利的。公約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起算之“發(fā)現(xiàn)原則”在第三條第三款:“任何關于返還被盜文物的請求,應自請求者知道該文物的所在地及該文物擁有者的身份之時起,在3年期限內(nèi)提出”,另外還規(guī)定,該條第五款還規(guī)定,“任何締約國可以聲明一項請求應受75年的時效限制,或者受到該國法律所規(guī)定的更長時效的限制”。我們從去年知道“鼠首”和“兔首”兩尊文物被皮埃爾·貝杰持有,并未超過3年的期限。因此,關于訴訟時效問題,能夠從該公約中找到有利于我們的解釋。
“50年問題如何解決是個難點”
記者:“發(fā)現(xiàn)原則”的訴訟時效在法國的國內(nèi)法是否適用?另外,在您所公布的相關文章中,提及到這次訴訟追索文物行動主要援引的法律依據(jù)是《國際統(tǒng)一私法協(xié)會關于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如何將該公約適用到本案中?
劉洋:法國沒有保留,但是我們國家有保留。我主要說一點:公約里有這樣一個規(guī)定,任何返還請求的提出,應該在文物被盜或發(fā)現(xiàn)該文物存在于某國家的期間50年內(nèi)提出。該規(guī)定不僅突破了原來的訴訟時效,而且對于原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有所突破。我曾經(jīng)看到過法國中譯版本這樣表述“存在”,指擱置、放在這個國家。不是說公約生效以后必須留置在這個國家,而是公約生效以后存在這個國家就可以訴。
對于50年的問題如何解決,對我們來說是最大的問題,也是本案的重點、難點之一,F(xiàn)在我來談一下自己的看法:我們必須注意到我們國家在簽署公約時的申明,對公約生效以前,在清朝政府或國民政府期間,我們中華人民共和國原來流失的文物,我們?nèi)匀挥凶吩V權,即文物的主權仍屬于我們。這個申明不受我們50年被盜竊期間的約束。但是我們也知道那50年是“硬”的規(guī)章制度,現(xiàn)在的這個聲明是“軟”的規(guī)章制度。
首先,公約的可適用性。我們知道,中、法兩國均簽署了該公約。另外,法國在公約在其本國的適用并無聲明保留。因此,我認為在我們這次追索行動中,通過涉外民事訴訟方式向法國法院提起訴訟,可以直接援引適用本公約,并不用適用法國國內(nèi)法。
其次,關于公約溯及力,我想強調(diào)的是,該公約是1995年締結的,按理來說,對公約簽署前發(fā)生的文物被盜或非法出口情形不具有溯及力。而本案涉及到的兩件文物遠遠在公約規(guī)定的“50年”之前,這是本案的難點。但公約第九條規(guī)定第一款:“本公約不妨礙締約國適用在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返還或者歸還方面比本公約更為有利的規(guī)定”。必須注意到我們國家在簽署公約時的保留申明:“對公約生效以前,在清朝政府或國民政府期間,我們中華人民共和國原來流失的文物,我們?nèi)匀挥凶匪輽唷,即文物的主權仍屬于我們。這個申明不受我們50年盜竊期間的約束。
這對于我們突破50年的限制又提出一個新的解釋:我們在發(fā)現(xiàn)涉案文物所在地是立刻發(fā)出申明,證明發(fā)生在本公約生效以前文物被占有是非法的,亦即公約生效以前流失文物的占有是來自被盜或非法出口的,那么就不存在前述50年的限制。
因為公約不是為非法行為開脫罪責,也不限制本國的其他人根據(jù)公約框架以外去援用救濟措施,對于本公約生效以前被盜或者非法出口的文物,提出返還歸還請求的權利。
“證據(jù)與訴訟費用順利解決”
記者:我們看到一些報道,稱如果訴訟,本案涉及的訴訟費用將會十分高昂,這一問題你們?nèi)绾谓鉀Q?
劉洋:我很高興地告訴你們,北京市天依律師事務所是一個有著兩三百名律師的大所。我們的總部設在北京,在上海、武漢、深圳和成都設有分所。我們的主任鮮言律師剛打電話過來,表示對我們的此次訴訟要給予全力的資金支持。
記者:現(xiàn)在我們有何證據(jù)證明這兩件文物來源于我國?
劉洋:我們剛才談及訴訟追索主要援引的法律依據(jù)就是國際私法協(xié)會公約。公約第三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凡非法發(fā)掘或者合法發(fā)掘但非法持有的文物,應當視為被盜文物”,它本身的財產(chǎn)性質(zhì),是動產(chǎn),還是不動產(chǎn)?法國民法典或我們國家的民法典對于不動產(chǎn)的規(guī)定幾乎是一樣的。法國民法典規(guī)定,建筑物或建筑物附帶的水管以及建筑物凹下的部分、放置的雕像或懸掛在建筑物上的壁畫視為不動產(chǎn)。因此,可以認定涉案兩尊獸首為不動產(chǎn)。界定它是否屬于不動產(chǎn),牽涉到國際私法準據(jù)法的適用問題,但到底適用哪個國家的準確法?我們國家不承認反致,直接適用國際公約就行。如果還不夠,那么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來處置。我們的訴訟請求是按照中國的法律來請求返還,賠償損失、返還原物、排除妨礙、消除危害。而我們只需要返還原物就行了。
此外,涉案兩尊獸首為我國原圓明園內(nèi)文物,這是世人共知的。在八國聯(lián)軍洗劫圓明園后,十二生肖獸首即流失海外。這完全符合公約規(guī)定的被盜情形。其所有權當然是屬于我們國家的。這是牽涉到所有權舉證的問題。關于這個問題,一是被告的自認,佳士得拍賣行公開在其展覽獸首上聲明該物來源于中國圓明園。另外,我們還有更多的游記、歷史檔案記錄了圓明園的情形,甚至我們還有直接的照片,說出它在什么位置,是什么形狀等。這些證據(jù)對于說明中國是物的所有人是非常充分的,也絕對是沒有問題的。
第三,在這里我們也同時關注現(xiàn)在獸首持有人的抗辯,他們可能會主張是善意取得。但應該注意的是,如果要主張是善意取得,作為善意的占有,法律上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公開市場購買,二是支付合理的對價,三是他不知道該物的來源是非法的,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就本案來說,皮埃爾·貝杰無法證明得了他是善意的。盡管他是從別處繼承而來,但在物權法理論上有個“后手權利不能優(yōu)于前手”的原則,即無論經(jīng)過多少次的轉(zhuǎn)移,只要第一手取得該文物的方式是非法的,那么以后的每次轉(zhuǎn)移均不能忽略歷史性的權利瑕疵。也就是說,他在行使權利時不能超過他的上手,而不是說現(xiàn)在的占有人只需證明我是一個善意持有人就完事了,還應證明你的上手也是善意。追溯到第一手,比如首先在1860年從圓明園拿走的那個人稱,是乾隆皇帝送給他的或某個皇宮大臣贈送給他的,抑或某個皇宮大臣和他交換的。但因世人共知,這是當年八國聯(lián)軍掠取奪得的,他們當然拿不出證據(jù)證明對這兩件文物的善意占有,所以在法律上就會敗訴。因此,我認為涉及到善意取得還存在舉證責任的具體分配。
因此,拍賣行與現(xiàn)有的占有人不是文物的原所有權人。他們僅是合法的占有,但合法的占有是保護他的補償金取得的權利,而不保護它的追索物的權利。也就是,即使推定善意取得成立,他也要把物還給我們,他只是有權利要補償金而已。
“龐大律師隊伍分工靈活”
記者:為了追索這兩件古物,現(xiàn)在您所組織的86人強大的律師團,您能不能簡單地介紹這個團隊在各個階段的分工配合以及在與法國相關的律師事務所就這個案件的法律程序的推進合作情況。
劉洋:一方面,關于律師團的組成,一部分是我選的,另一部分是自己報名的,現(xiàn)在基本上都是精英。今天剛加入進來的是法國留學并在法國做法務工作的王益群律師。另一方面,關于律師團的工作,有長期效應和短期效應:長期來看,以后我要把我的律師團隊建立成我們國家長期的追索文物、保護文物、提供法律咨詢的專業(yè)隊伍。目前國內(nèi)還沒有這樣的隊伍,但我們急需這樣的隊伍;短期效應呢,是我的團隊里面有不少是天依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離我近一些,布置起工作來也比較方便。其他加入到這個志愿團隊的,都是高端的律師,F(xiàn)在這些律師集聚在一起,有一個對外宣示的作用,不是我劉洋一個人在這空穴來風、無病呻吟,多數(shù)人才加進來就說明有一定的可行性。其次,我不否認在我的律師團隊里有相關背景的人,在一定程度上對我們的行動提供了幫助。
再就是工作安排上,我們各個團隊分工,嚴格來講,我們的這些法律思路都是由我們共同商定得出的。但是隨時的調(diào)整以及重大問題的決策還是我來決定,畢竟我在這方面付出了不只一年的努力,摸索得久一些,這點我很慶幸。其他律師的具體工作,在各個環(huán)節(jié)上互動,靈活調(diào)整。
跟法國律師合作方面,我們一開始就跟法國最大的一家律師事務所有合作,最后他們給我們介紹了一位法國著名律師為我們免費代理,這樣就既滿足了我們的要求,又滿足了他們尋求中國合伙人(取得利益)的需要。
后記:
劉洋表示對本次文物追索行動的發(fā)展前景無法預期。他認為,打官司的勝與敗其實并不重要,關鍵在于要嘗試著走追索被盜文物這條路。成功了,路就鋪開了;不成功,也積累了經(jīng)驗。他希望能把“華夏追索搶救文物律師聯(lián)合會”建立成一支服務于我國的長期追索文物、保護文物、提供法律咨詢的專業(yè)隊伍。同時,劉洋指出,希望社會各界給予他們更多的理解和支持。(本報記者 蔣安杰 本報實習生 倪江云 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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