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立法方式確認資格刑,行賄檔案作用有限。當行賄犯罪檔案與某種剛性的資格準入制度相配套時,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才能走出要么無用、要么違法的尷尬境地。
9月1日起,最高檢將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范圍由原來的建設、金融、醫(yī)藥衛(wèi)生、教育、政府采購等五個領域擴大到所有領域。相關記錄將不可刪除或變更,據(jù)稱此舉旨在威懾商業(yè)賄賂。
盡管民眾對行賄犯罪檔案查詢范圍的擴大持贊賞態(tài)度,但行賄犯罪檔案因其天生的制度弱點,其對“威懾商業(yè)賄賂”的作用注定有限。即便對行賄犯罪檔案查詢范圍不設任何限制,在預防犯罪上也提升不了多少功效。之所以有此判斷,理由在于:
其一,行賄犯罪檔案只是對已公開信息的數(shù)據(jù)化,其來源就是法院的生效裁判。換言之,行賄犯罪檔案只是對生效裁判文書進行了信息化匯編,并加入了查詢功能。隨著各級法院在審判公開上的深入推進,越來越多的裁判文書已經(jīng)走上了網(wǎng)絡,這也使得行賄犯罪檔案的應用范圍被逐漸壓縮。而從信息的權威性上說,基于法院裁判信息再加工的行賄犯罪檔案并不比法院自身的信息發(fā)布更權威。如果將來有一天最高法院實現(xiàn)了全國生效裁判的整合與公開,行賄犯罪檔案查詢也就完成了它的歷史使命。而被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為行賄的犯罪相比起受賄犯罪來說,還有極為懸殊的差距。這種不均衡的打擊,造成大量的行賄犯罪在案外被“潛規(guī)則”了。既然在司法實踐中多數(shù)行賄人均未進入生效裁判文書,這個以“構成犯罪”為收入檔案前提的查詢系統(tǒng)自然功效甚微。有論者提出應擴大行賄犯罪檔案的收錄范圍。但在“無罪推定”已被我國刑事訴訟法吸納之后,此建議實無可操作的空間。試問,檢察機關憑什么能將一個未被法院確定為有罪的人或單位視為行賄人,并記入“行賄犯罪檔案”?
其二,行賄犯罪檔案中的相關記錄絕非“不可刪除或變更”。中國雖然實行二審終審制,但又有一個審判監(jiān)督制度凌駕于二審終審之上。目前雖有一份生效的裁判文書確認某人行賄罪名成立,但假如該“行賄人”經(jīng)過申訴或其他途徑,又觸發(fā)了再審程序,并成功地使自己脫罪。檢察機關能不在行賄犯罪檔案中刪除其記錄嗎?行賄犯罪檔案只是對生效裁判文書的信息化,它能否“威懾商業(yè)賄賂”,實則還取決于法院對行賄犯罪的裁判本身。
其三,行賄犯罪查詢在目前還只是向社會公眾提供了一種信息查詢服務,對任何個人或機關都沒有強制性!胺o明文授權即不可為”,這是公權力運行的基本準則,檢察權也不例外。根據(jù)“一事不二罰”原則,在司法領域,我們不能再就同一事實對同一當事人作出第二次處罰。若檢察機關強行限制行賄犯罪檔案上的行賄人或單位做某個行業(yè),實際上等同于給行賄人或單位一個“資格刑”。而我國目前刑罰體系中并無此罰則。從法律上講,資格準入可由行政機關依法定程序設立為行政許可的一種,但這顯然已在行政權的領地之內(nèi),是檢察機關所不應染指的領域。
因此,在筆者看來,以立法的方式確認資格刑倒不失為行賄檔案的可行出路。當行賄犯罪檔案與某種剛性的資格準入制度相配套時,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才能走出要么無用、要么違法的尷尬境地,才能真正起到預防腐敗的作用。(王琳,海南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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