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大對毒品犯罪源頭的打擊力度,依法嚴懲制造毒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繼今年“6·26”國際禁毒日公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后,今天再次公布4起制造毒品犯罪典型案件,其中兩起案件中的罪犯張建勛、何其斌已于近期被執(zhí)行死刑,另兩起案件中的罪犯劉招華、梁瑞南于今天上午被執(zhí)行死刑。
制造毒品是毒品犯罪中的源頭性犯罪類型,社會危害性尤為突出。近年來,受巨額利潤誘惑和消費需求刺激,境內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結,在內地制造毒品問題較為突出,此類犯罪案件不斷增加,成為毒品犯罪的新特點、新動向。對此,人民法院高度重視,按照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突出打擊重點。對于組織、雇傭他人或者積極參與制造毒品的毒梟、職業(yè)毒犯、再犯、累犯、慣犯、主犯等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危害嚴重的毒品犯罪分子,堅決依法從嚴懲處,應判處重刑乃至死刑的,堅決依法判處。同時,量刑時也綜合考慮毒品數(shù)量、犯罪情節(jié)、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以及當?shù)亟拘蝿莸雀鞣N因素,實行區(qū)別對待,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教育、挽救大多數(shù),打擊、孤立極少數(shù),達到預防和減少毒品犯罪的目的。
今天公布的4起制造毒品犯罪典型案件情況如下:
一、被告人劉招華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案
1995年,被告人劉招華伙同他人在福建省福安市賽岐鎮(zhèn)試制毒品安非他明。1996年6月,劉招華制出15千克安非他明,并讓陳文印(另案處理,已判刑)聯(lián)系買主。同年7月5日中午,陳文印攜帶其中5千克安非他明在福州市與他人交易時被公安人員抓獲,被繳獲的安非他明含量為45%。
1998年5月,被告人劉招華與陳炳錫(另案處理,已判刑)等人商議,由劉招華提供制毒技術并負責生產(chǎn),其他人提供資金,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販賣牟利。之后,陳炳錫出資租賃了廣東省普寧市流沙鎮(zhèn)一工廠作為制毒場所。同年5-6月,劉招華、陳炳錫分別糾集人員共同生產(chǎn)甲基苯丙胺約300千克,由陳炳錫等人銷售牟利。
同年9月初,劉招華、陳炳錫密謀在寧夏回族自治區(qū)設立制毒工廠,劉招華負責生產(chǎn)和運輸,陳炳錫負責出資和銷售,利潤平分。1998年10月至次年10月間,劉招華指揮他人在其租用的銀川市新城區(qū)一農藥廠制造出大量甲基苯丙胺,并分批運到廣東省廣州市、普寧市等地交由陳炳錫等人銷售牟利。1999年11月4日,公安機關在廣州市查獲了從銀川市運來的甲基苯丙胺554箱,凈重11080千克。同時,陳炳錫指使他人將一部分質量較差的甲基苯丙胺由廣州市運至普寧市進行加工。同月18日,公安機關在普寧市一毒品藏匿點搜出86包白色粉末狀物體,繳獲甲基苯丙胺41袋,凈重1280千克。
1999年10月,劉招華將在銀川生產(chǎn)的部分原料、甲基苯丙胺液體及設備運到其在上海市購買的一處廠房。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在該處查獲制毒設備與214桶液體(桶容積為200公升),除7桶為柴油、機油外,其他液體成分為甲苯、甲胺、乙醇、丙酮、甲基苯丙胺、1-苯基-2-丙酮及其混合物。
綜上,劉招華伙同他人制造甲基苯丙胺12660千克、安非他明15千克,其中,查獲甲基苯丙胺12360千克、安非他明5千克,劉招華獲利約310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招華違反國家毒品管制規(guī)定,販賣、運輸、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劉招華跨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數(shù)量特別巨大,且所制造的毒品大量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懲處。據(jù)此,依法對被告人劉招華判處并核準死刑。
二、被告人張建勛等人制造毒品案
2007年底至2008年初,被告人張建勛與周建(在逃)預謀制造氯胺酮,張建勛在四川省金堂縣福興鎮(zhèn)長樂村租賃了一處房屋作為制毒場所,張、周二人將部分制毒工具和原料運至租房處,并邀約被告人張和兵、劉波參與,張和兵又邀約被告人田康參與。同年2月15日晚,張建勛、周建分別駕車將張和兵、劉波、田康及部分制毒工具、原料和食物運至租房處。當晚,張和兵即帶領劉波、田康開始生產(chǎn)。其間,張建勛多次打電話詢問制毒進度并到租房處實地查看、望風和送飯。同月18日下午,張建勛再次到租房處送飯時被抓獲,公安人員從該處查獲白色粉末狀氯胺酮43.24千克、含有氯胺酮的液體4 200毫升及大量制毒工具和化工原料。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建勛、張和兵、劉波、田康違反國家毒品管制規(guī)定,共同制造氯胺酮,其行為均已構成制造毒品罪,且制造毒品數(shù)量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在共同犯罪中,張建勛參與預謀,租賃制毒場所,準備制毒工具和原料,組織、接送、監(jiān)督制毒人員,行為積極主動,系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張和兵、劉波、田康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系從犯,應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張建勛曾因犯搶劫罪被判處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制造毒品罪,系累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從重處罰。據(jù)此,依法對被告人張建勛判處并核準死刑,對被告人張和兵、劉波、田康分別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十四年。
三、被告人何其斌制造毒品案
2007年,被告人何其斌先后購買了制毒原料和工具,并于同年10月開始在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qū)明珠園一租住房內制造氯胺酮。同年11月19日21時許,公安機關在該出租房內將何其斌抓獲,當場查獲氯胺酮25567克、氯胺酮固液混合物約5500毫升及制毒原料和工具。
法院認為,被告人何其斌用化學方法加工氯胺酮,其行為已構成制造毒品罪。何其斌為牟取非法利益,專門租用房屋、購買原料和工具用于制造毒品,所制造的氯胺酮成品數(shù)量大,社會危害性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據(jù)此,依法對被告人何其斌判處并核準死刑。
四、被告人梁瑞南等人制造毒品案
被告人梁瑞南受譚志榮(在逃)指使,伙同被告人陳炳到北京市制造毒品。2006年3月18日,梁瑞南、陳炳在北京市朝陽區(qū)華騰園小區(qū)租賃了一室作為制毒地點,并購買了制毒工具和原料。同時,被告人程仲英伙同梁偉光(已死亡)從廣州市前來協(xié)助梁瑞南等人。同月28日10時許,梁瑞南接譚志榮的指令,按事先與梁偉光約定的地點,將一輛汽車停放在北京市朝陽區(qū)芳草地西街一停車場內,并將車鑰匙經(jīng)程仲英、梁偉光傳遞給“汕頭強”(身份不明,在逃)!吧穷^強”將事先準備好的甲基苯丙胺裝入該汽車后,將車鑰匙經(jīng)程仲英交還給梁瑞南。當日13時許,梁瑞南與陳炳將甲基苯丙胺運至朝陽區(qū)華騰園小區(qū)的租住房內。同日,梁瑞南按照譚志榮的指令,到首都機場接前來制造毒品的被告人李輝成及陳順石(在逃)。次日,李輝成和陳順石在該制毒點對甲基苯丙胺重新加工提煉,后由梁瑞南、陳炳繼續(xù)加工,提煉出含有81.5%至93.6%不等的甲基苯丙胺液體6桶,共計166.45千克。同年4月2日,公安人員查獲了上述液體毒品,并查獲梁瑞南持有的甲基苯丙胺42.58克、內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份的片狀毒品9.45克。
法院認為,被告人梁瑞南伙同陳炳、李輝成、程仲英違反國家毒品管制規(guī)定,利用化學方法加工提煉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均已構成制造毒品罪,且制造毒品數(shù)量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在共同犯罪中,梁瑞南、陳炳租賃制毒場所,購買制毒原料和工具,參與加工毒品,李輝成直接實施制造毒品行為,均系主犯,應當按照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程仲英為獲取利益而協(xié)助傳遞汽車鑰匙,系從犯,應依法減輕處罰。梁瑞南還非法持有數(shù)量大的毒品,又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梁瑞南曾因犯制造毒品罪被判刑,又實施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從重處罰。對梁瑞南所犯數(shù)罪,應依法并罰。據(jù)此,依法對被告人梁瑞南判處并核準死刑,對被告人陳炳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對被告人李輝成判處無期徒刑,對被告人程仲英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記者白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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