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一月十日電 記者今天在最高人民法院舉行的新聞發(fā)布會上獲悉,為依法、有效懲治洗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資助恐怖活動等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等有關單位研究制定了《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今天向社會公布。
根據《聯(lián)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聯(lián)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和《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等國際公約文件規(guī)定,中國立法機關就洗錢、恐怖融資犯罪問題開展了一系列的刑事立法修訂完善工作,公安、司法機關也不斷加大對于洗錢犯罪的打擊力度,近年來在打擊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腐敗犯罪等領域的洗錢犯罪活動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
據統(tǒng)計,二00五至二00八年,中國依照刑法被定罪處罰的洗錢、恐怖融資犯罪人數每年均達一萬余人。尤其是在二00六年《刑法修正案(六)》頒布實施之后,以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人數快速上升。據統(tǒng)計,二00五年有一萬零九十七人依照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被定罪處罰,二00六年上升至一萬二千一百五十六人,二00七年上升至一萬三千七百六十八人,二00八年一萬七千六百五十人,年均遞增百分之二十點六二。
該《解釋》的出臺,對于依法打擊洗錢、恐怖融資、腐敗等犯罪活動,有效開展反洗錢、反恐融資、反腐敗國際合作,維護金融、經濟、社會秩序,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具有重大意義。
《解釋》分五條,共規(guī)定了五個方面的問題。明確了洗錢犯罪中“明知”要件的具體認定意見;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其他方法”進行洗錢的行為予以了細化規(guī)定;明確了刑法三個洗錢犯罪條文之間的關系和處罰原則;提出了上游犯罪未經刑事判決確認的洗錢犯罪案件的處理意見;對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規(guī)定的“資助”和“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兩個概念進行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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