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腐敗治理
緣起
近年來,我國工程建設領域存在的問題越來越凸顯,多名官員因利用職權插手干預工程建設、索賄受賄而落馬;一些部門違法違紀決策上馬項目和審批規(guī)劃,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一些招標人和投標人規(guī)避招標、虛假招標、圍標串標。這些問題嚴重損害了公共利益,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
今年7月,中辦、國辦印發(fā)《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意見》,決定用2年左右時間,集中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
高層態(tài)度
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紀委副書記、中央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工作領導小組組長何勇表示,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是貫徹落實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的具體措施,是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的重要內(nèi)容,是推進以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為重點的反腐倡廉建設的重要舉措。
典型案例
今年11月30日,有關部門公開了掛牌督辦5起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河北廊坊市上城體育發(fā)展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設藝林文化公園案、河南濟源市沁北焦化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設焦化廠案、廣西南寧市三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設塑料制品廠案等。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緣起
今年10月16日,“兩高”公布《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四)》,確定“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罪名。本罪犯罪主體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及“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其中“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曾經(jīng)是國家工作人員,但由于離休、退休、辭職、辭退等原因目前已離開了國家工作人員崗位的人。
權威解讀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jié)的行為。
典型案例
從今年10月14日起,重慶市五中院開庭審理重慶市原司法局長文強的弟媳、涉黑“女老大”謝才萍涉黑團伙案。案發(fā)前,一些人曾迫于文強的影響力,通過謝才萍向文強送禮、行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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