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鄭州市地方公路管理處處長王占靈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下屬單位負責人財物價值共計9萬元。近日,河南省安陽市殷都區(qū)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王占靈有期徒刑五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5萬元。
經(jīng)審理查明,1995年至2009年,被告人王占靈在擔任鄭州市地方公路管理處處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73000元、代金券7000元、購物卡1萬元。行賄人員中有4人是鄭州市所屬縣(市)地方公路管理所所長,2人是鄭州市所屬區(qū)交通局局長。另查明,被告人王占靈在檢察機關通知其配合調查他人涉嫌受賄、行賄問題時,主動供述了自己受賄的犯罪事實,依法構成自首情節(jié)。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占靈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已退出全部贓款,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王忠文 周子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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