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到下班時間,卻拒絕為群眾服務;在群眾追問之下,竟然咆哮起來……發(fā)生在廣州市法制辦的這件事經(jīng)媒體披露后,引起了公眾不滿,廣州市法制辦立即對“咆哮哥”進行了調查處理。(相關報道見今日本報11版)
在媒體報道的當天就展開調查并作出處理,廣州市法制辦的反應是值得稱道的,但在我看來,與其說是“處理”,不如說是“保護”——
先說“調離”。這是處分嗎?所有的黨紀政紀處分中都沒有這一項;算是懲罰嗎?更談不上。在實際工作中,調換崗位是很正常的事兒。即使是被換到不太如意的崗位,又有什么大不了的呢?至少,公務員的身份保住了,他還可以繼續(xù)當“公仆”,以后還有“咆哮”的機會。
再說“道歉”。職工犯錯,單位有責,廣州市法制辦公開道歉也是應該的,但向事件當事人的道歉卻不能完全由單位代勞。也許領導親自登門的“規(guī)格”更高,但道歉最核心的價值在于“誠意”而不是“級別”——領導都愿意登門,本人卻不愿意去,“咆哮哥”是不是還認為自己咆哮得有理呢?
或許有人要問了:“咆哮哥”姓甚名誰呀?廣州市法制辦一直不說!左一個“當事人”,右一個“當事人”,就是不肯說出名字。哦,對了,“咆哮哥”在咆哮的時候報過自己的大名,但聽不太清楚——人家自己都不避諱自己的名字,廣州市法制辦反倒諱莫如深,豈不怪哉?
“咆哮哥”曾對辦事群眾咆哮道:“你能把我咋的?”事實證明,他說得沒錯——不僅辦事的群眾沒能把他咋的,媒體的報道和公眾的憤怒也沒能把他咋的?勺屓艘苫蟮氖牵哼@么“以此為鑒”,又如何杜絕類似事件的發(fā)生呢? 文/盛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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