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
回收的轉機起始于十六大。
此前的十四大和十五大,中央雖然在報告中都提到了司法改革,但在十六大,這一提法被精進到了“司法體制改革”。學界和司法實務界都頗受鼓舞。
2003年5月8日,中央司法體制改革小組成立,表明十六大的提法不僅僅是一句口號。隨后,到2004年年初,“兩高”“兩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都向中央遞交了各自的體制改革報告。中央在一段時期后做出批復,排在第一位的改革就是死刑復核權的回收。
當時,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也在起草制定中,主張回收的意見是:回收于法理有據,不回收于法理無據。如果回收,對中國的法治形象、人權保護形象將起到難以估量的作用。
以肖揚為首的最高法領導采納了主張回收的意見,并將這些意見反映給了中央。后來最高法在接受本刊采訪時說,報告的提交與中央的一系列施政方針相吻合,“近年來黨中央大力推行科學發(fā)展觀,執(zhí)政為民、以人為本、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等一系列符合時代發(fā)展要求的執(zhí)政理念深入人心。“依法治國”基本方略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中國已經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國家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設與發(fā)展,對刑事審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這種形勢下,全面落實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關于最高人民法院統(tǒng)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的規(guī)定,也就提上了日程”。
在獲得中央明確的肯定意見后,死刑復核回收被寫進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2004~2008)。至此,死刑復核回收已是箭在弦上。
在回收大局已定的局面下,以何種方式回收成為眾所矚目的焦點。學界起初的意見是:設立大區(qū)法院。同時,大區(qū)法院可以在相當程度上避免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
但是,“大區(qū)法院畢竟增加了一個級別,與近年來權力向上集中的趨勢有所不同”。法律界的一位人士說。
調研過程中,肖揚將高銘暄請到辦公室當面咨詢。高明確回答:增設刑事審判庭的辦法更為直接有效。
在前述最高法寫給中央的報告中,最高法申請增加3個刑庭,加上原來的兩個刑庭,共5個刑庭負責死刑復核。其中,有一個庭繼續(xù)負責經濟犯罪死刑的復核,其他4個刑庭分別分管其他死刑案件的復核工作。
針對10年前開始的爭議中,涉及的最高法人員匱乏的局面,此番動用了兩年的時間進行組織上的準備。首先,增配了兩名分管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兩名專司刑事審判工作的專職審判委員會委員;其次,分兩期培訓了全國高、中級法院院長、副院長和刑庭庭長600余人;第三,從各地分三批選調優(yōu)秀刑事審判干部,從各高校新招錄了一批本科、碩士、博士研究生。目前,這些人已經陸續(xù)上崗。
2005年底,最高法下發(fā)通知,要求7月1日起,各地關于死刑二審案件必須全部開庭審理。而在這之前,80%的死刑二審案件沒有開庭,廣受詬病。“本來,死刑復核權的下放在事實上導致了死刑二審和復核程序合二為一,程序上已經不夠嚴密,如果案件再不開庭,被告人的權利保護就不可避免地受到一些影響!备咩戧颜f。
在一系列的準備工作就緒之后,2006年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了《人民法院組織法》,將死刑復核下放的最后法理依據廢止。至此,死刑復核回收進入到了最后的程序修訂階段。
最高法明確向本刊表示:死刑復核程序不是審判程序,而是救濟程序。因此,復核死刑案件是對原審裁判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符合訴訟程序的書面審理,依法合議庭由3名法官組成。“原則上必須提訊被告人”,最高法副院長姜興長語。被告人委托的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的,承辦法官應當聽取,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對下級人民法院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依據法律認真研究答復,并形成具有指導意義的案例。
另外,最高法還在抓緊研究制定故意殺人、搶劫、毒品、故意傷害等案件適用死刑的指導意見,為全國高、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案件提供指導。目前,最高法已經出臺初步的指導意見,“正式意見還要等死刑復核權回收之后通過一段時間的調研才能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告訴《中國新聞周刊》。
(來源:《中國新聞周刊》;記者 楊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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