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約
49、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死刑案件,應當切實貫徹“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基本訴訟原則,既根據法律規(guī)定的明確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又互相支持,通力合作,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zhí)行法律,共同把好死刑案件的質量關。
50、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訴訟職能分工和程序設置,互相制約,以防止發(fā)生錯誤或者及時糾正錯誤,真正做到不錯不漏,不枉不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互相制約,應當體現在各機關法定的訴訟活動之中,不得違反程序干擾、干預、抵制其他機關依法履行職權的訴訟活動。
51、在審判過程中,發(fā)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jié),需要補充證據或者補充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建議延期審理。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能超過一個月。查證被告人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人民檢察院根據犯罪性質,可以依法自行查證,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可以交由公安機關查證。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查證的情況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及時提交人民法院。
五、嚴格執(zhí)行辦案責任追究制度
52、故意違反法律和本意見的規(guī)定,或者由于嚴重不負責任,影響辦理死刑案件質量,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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