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看女友跳河自殺,站在岸上的男友只知道打電話求救,結果年僅16歲的少女溺水身亡——前日,該名施救不力的男友被中山市中級法院終審判處承擔20%的責任,向死者家屬賠償6萬余元。
16歲少女跳河自殺
年僅16歲的翠兒是顏某的女友。2005年4月,雙方開始在顏某家中同居。2006年8月16日,顏某發(fā)現(xiàn)翠兒心情不好,就開摩托車帶她出去,準備回翠兒家中散散心。車行至中山市三鄉(xiāng)鎮(zhèn)茅灣橋上時,翠兒突然跳下摩托車,飛身爬上橋欄跳入河中。
據(jù)中山市公安局作出的《鑒定結論通知書》,翠兒的死因是:符合溺水死亡。
然而,就站在旁邊的顏某眼睜睜看著女友跳下河,竟然連一聲喝叫制止也沒有!據(jù)顏某回憶:“當時橋上有一宗交通事故,有幾個人在,我當時很害怕,所以沒有大聲呼救”;另外,“我也不會游泳,所以沒有下水救人”。
據(jù)顏某稱,自己開始是向翠兒媽打電話,電話不通,接著又打電話向110報警。之后,他看見翠兒在河中掙扎,就趕緊跑到橋底,這時,再往河中看已看不到翠兒了……
死者家屬索賠26萬
究竟是什么事讓正值花季的少女走上不歸路?顏某在接受中山市警方詢問時解釋:事發(fā)前4天,翠兒因顏某參與賭博,兩人發(fā)生吵架,當天割脈自殺未遂。
然而,翠兒的父母并不這樣認為。料理完喪事不久,悲憤不已的翠兒父母便將顏某及顏某的母親告到中山市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賠償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在內(nèi)共計26萬元。
翠兒的父母訴稱:2006年8月16日下午5時30分,翠兒在中山市某制衣廠下班后,顏某將其帶回家中。當天下午7時,大女兒前往顏某家中叫翠兒出去玩,但剛到顏某家門口,就聽到顏某的母親罵翠兒“偷了她的金項鏈”。當晚8時許,翠兒溺水死亡。
翠兒父母認為,翠兒的死亡是因遭受顏某母親的咒罵及虐待而引起的。顏某明知翠兒屬未成年人,且在自己家里受到顏某母親的咒罵和虐待等刺激,仍用摩托車搭其前往茅灣橋,導致翠兒溺水死亡。因此,翠兒的死亡與顏某及其母親有直接因果關系,要求他們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被告稱:主觀上無過錯
對此,顏某及母親辯稱:翠兒的死因經(jīng)公安機關鑒定,系意外溺水死亡。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被告對翠兒有虐待、辱罵行為,即使在生活中有磨擦也是正常的。翠兒的死亡與被告的行為沒有因果關系,不應對翠兒的死亡承擔責任。顏某在翠兒跳水后,采取積極措施進行處理,主觀上沒有過錯,客觀上也沒有將其推入水中,顏某沒有任何過錯。翠兒有認知能力,其自殺沒有人能夠控制。翠兒作為未成年人,兩原告應承擔監(jiān)護責任。
法院判決
男友要賠償?shù)桓毒駬嵛拷?/p>
經(jīng)兩級法院審理,2007年8月15日,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決認為,翠兒父母主張翠兒的死亡與顏某及其母親的虐待和咒罵有直接因果關系,證據(jù)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但對翠兒的死亡,法院認為,當事人的義務分為法定義務、約定義務、先行為的義務和基于特定身份的義務。本案中,基于顏某與翠兒之間的戀愛、同居關系以及雙方發(fā)生糾紛的原因,顏某對翠兒自殺行為有制止、救助義務。但顏某在明知翠兒曾有自殺傾向而再次跳河自殺的情形下,“沒有大聲喝叫翠兒不要跳”,即沒有及時制止;顏某雖然在事發(fā)后及時撥打110請求救助,但從當時情形看,顏某如果采用現(xiàn)場呼救的救助方式則更為合理。因此,顏某在翠兒自殺時沒有及時制止、沒有采取最佳方式施救,存在過錯,其行為與翠兒之死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結合顏某與翠兒的過錯程度,法院確定顏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共計6.47萬元。另外,由于翠兒死亡的主要原因在其本人,對于翠兒父母提出的精神撫慰金10萬元,法院沒有支持。(鄔科 通李志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