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工趙×格到工地找原東家施×民討工錢起糾紛,被施×民打成重傷。日前,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認定施×民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趙×格人身損害賠償金24215.75元,雙方當事人均不服判提起上訴,經(jīng)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5年8月20日上午,趙×格在三亞市金雞嶺昌達世紀花園工地找施×民要工錢。施表示等上班時再付,趙不同意,兩人因此發(fā)生爭吵。后趙×格就拿一把施工用的夾板刀向施×民比劃,施×民即從地上拿起一把鋁合金制作的水平尺向趙打去,但被趙擋住,施又向趙的頭部打了兩下致其頭部流血,施接著又打了趙的腹部及手臂,趙×格被打后流血昏迷倒地。隨后施×民就用自己的電話報了120救護。經(jīng)三亞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趙×格的傷勢為重傷;經(jīng)海南省物證鑒定中心鑒定,趙×格的傷勢構(gòu)成十級傷殘。(林春宏 胡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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