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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4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惡經(jīng)理”劉樂群糾集“打手”毆打致死致傷拆遷戶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駁回劉樂群等人上訴,維持原判。去年9月20日,蘭州中院以故意傷害罪及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劉樂群有期徒刑15年,劉樂群等人向省高院上訴。
蘭州市建一公司直屬工程處原經(jīng)理劉樂群承包了一開發(fā)公司的拆遷戶安置樓。1999年11月初,劉樂群聽說拆遷戶要搶其未交工的房子,便指使段俊霖、趙海鵬等人購買石灰、镢頭把,并雇用社會閑散人員魏榮等人駐守工地。1999年11月7日,趙海鵬等人與前來看樓的60余名拆遷戶發(fā)生暴力沖突,拆遷戶李某被镢頭把擊中頭部死亡,拆遷戶王某被毆成重傷。警方在偵辦此案過程中,從劉樂群的辦公室里查獲2把自制手槍和1把獵槍。(記者郝冬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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