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石嘴山市醫(yī)保資金被挪用一案在吳忠市利通區(qū)法院公開宣判。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原石嘴山市醫(yī)保中心主任徐福新、原石嘴山市醫(yī)保中心財務科長李斌、原石嘴山瑞祥達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董事長徐福寧3人無期徒刑。
3233萬余元醫(yī)保資金被挪用
被告人李斌、徐福新、徐福寧、劉飛、艾斌、馬曉春挪用公款、受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一案,由吳忠市人民檢察院2007年12月11日提起公訴。2007年12月24日,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2007年12月26日,檢察院補充起訴書對被告人徐福寧涉嫌非法拘禁罪提起補充公訴,法院于2008年1月11日再次開庭對徐福寧涉嫌非法拘禁罪公開進行審理。
經(jīng)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04年8月至2005年1月,被告人李斌應徐福寧要求,將其保管的石嘴山市醫(yī)保中心18張面值2733.556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陸續(xù)交給徐福寧使用。徐福寧為將匯票變現(xiàn),委托原中國人民銀行銀川中心支行職員劉飛質押、貼現(xiàn),劉飛又轉托其朋友原農(nóng)業(yè)銀行銀川廣場支行職員艾斌辦理質押、貼現(xiàn)。在變現(xiàn)過程中,艾斌獲取好處費18萬元,劉飛截留43萬元,扣除各種中介費后,徐福寧實得款2620多萬元。其間,徐福寧為感謝劉飛送其一輛價值7.98萬元的轎車。2005年4月底,李斌將給徐福寧承兌匯票的事告訴徐福新。身為醫(yī)保中心主任的徐福新聽后不僅不立即向組織報告,反而極力勸阻李斌自首,并要求李斌作假賬予以遮掩,拖延時間讓徐福寧把款還回來。由于徐福新的包庇、縱容,2005年8月,李斌再次將另一張500萬元面值的匯票交給徐福寧,徐福寧指使唐紅星為
其貼現(xiàn),得款490萬元。前后獲貼現(xiàn)款3110萬元,徐福寧將其用于房地產(chǎn)公司、煤礦、夜總會等投資經(jīng)營和個人揮霍,直至案發(fā)未能退還。徐福寧用其中23.4萬元為其朋友馬小春購買一輛豐田越野車,案發(fā)后馬小春將車藏匿并外逃。
法院另查明,2005年,被告人徐福新受平羅縣醫(yī)藥公司經(jīng)理李某某之托,為平羅縣醫(yī)藥公司、石炭井醫(yī)院與石嘴山市醫(yī)保中心三家相互抹賬提供方便。事后,先后收李某某送其感謝費2萬元。2006年9月,為索要債務,徐福寧指使他人將馬某某挾持到一賓館房間內(nèi),毆打、威逼債務人馬某某,并限制債務人身自由30余小時。
法庭駁回其他辯護
據(jù)了解,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公開審理此案時,徐福新提出了自己對李斌和徐福寧挪用公款事前不知、事后也未指使李斌作假賬,自己不構成挪用公款罪的辯解,李斌、徐福寧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其參與挪用公款的事實雖然不表異議,但對檢察機關指控書中提出的犯罪事實中一些量罪細節(jié)提出了異議,其他幾名被告人及其律師也紛紛就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作出了辯解,故法庭當天審理時,法庭上雙方的辯論十分激烈。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此案時,駁回了幾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其他辯解辯詞,對徐福新提出的自己收受張某某送其2萬元不構成受賄犯罪的辯解意見予以采納。
記者了解到,對被告人徐福新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徐福新客觀上未參與李斌和徐福寧二人的挪用行為,不構成挪用公款共犯的辯護意見,法院查明,徐福新客觀上對其弟徐福寧實施犯罪起了幫助作用,在明知其弟與李斌共同挪用公款后,不僅隱瞞不報,反而利用其醫(yī)保中心主任的職權,多次勸阻李斌自首,想方設法指使李斌實施倒賬、上報虛假財務報表,掩蓋李斌與徐福寧的挪用公款犯罪,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故徐福新及其辯護人的意見不能成立。對被告人李斌、徐福寧兩名辯護人提出的醫(yī)保資金不屬救濟款物的觀點,法院認為,醫(yī)保資金系參保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直接保障,當屬具有緊急救助性質的救濟款項,故對辯護人的觀點法院不予采納;對李斌的辯護人提出李斌歸案后主動交待偵查機關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應以自首論的辯護觀點,法院查明,李斌于2006年9月24日歸案后雖然主動交待了其挪用公款犯罪事實,但此時偵查機關已完全掌握其挪用公款的線索是國家審計署前后兩次移送的10張面值2770萬元未入賬承兌匯票,同時另外9張未入賬匯票自治區(qū)審計廳已有線索正在審計中,故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法院對被告人徐福新及其辯護人辯稱徐福新收受張某某的2萬元不屬受賄的辯護意見,法院經(jīng)查,徐福新兒子考上大學后,其小舅子張某某給予徐福新2萬元,此筆款應認定為親戚間的幫助較妥。故法院對徐福新及其辯護人對此辯解辯詞予以采納。
一審判處3名主犯無期徒刑
昨天下午,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法院一審判決,自治區(qū)有關部門領導、吳忠市社保局干部職工100多人旁聽了宣判。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斌與徐福寧內(nèi)外勾結,經(jīng)共謀,李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將本單位醫(yī)保資金中面值3233.556萬元的19張銀行承兌匯票私自交給徐福寧質押、貼現(xiàn)取得現(xiàn)金后用于個人經(jīng)營和揮霍,直至案發(fā)不能退還。被告人徐福新明知徐福寧與李斌共同挪用公款后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條件,指使李斌倒賬、沖賬、上報虛假財務報表等行為,掩蓋、縱容李斌與徐福寧的挪用公款犯罪。被告人劉飛在徐福寧挪用公款犯罪過程中,參與共謀,并伙同被告人艾斌實施貼現(xiàn)、質押2533.556萬元銀行承兌匯票,并從中謀利。上述五被告人共同挪用救濟性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數(shù)額巨大且不退還,其行為均已構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徐福新利用其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2萬元現(xiàn)金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馬小春明知是贓款所購車輛而予以藏匿,拒不交出,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徐福寧為索取債務,糾集他人非法限制債務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
據(jù)此,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6被告人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斌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徐福新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徐福寧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非法拘禁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劉飛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有期徒刑14年;被告人艾斌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馬小春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000元。法院同時判決各被告人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予以收繳。
法院宣判后,除馬小春外,其余幾名被告人均表示要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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