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今天(4月14日)就黔西南州南海綜合貿(mào)易公司(國營企業(yè))原經(jīng)理施傳安侵吞騙取公款132萬元一案作出一審宣判,以犯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4萬元,同時繼續(xù)追繳非法所得贓款人民幣132萬元。
被告人施傳安系云南省富源縣人,1990年10月起任黔西南州南海綜合貿(mào)易公司經(jīng)理,1991年10月兼任黔西南州政府駐廣州辦事處主任(正縣級),1999年10月退休。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施傳安利用任黔西南州南海公司經(jīng)理的職務之便,采取侵吞、騙取的方法貪污公款人民幣合計132萬元。其中,1996年3月,施傳安虛構南海公司向廣東鄺某借款6萬元的事實,偽造鄺某收到還款收據(jù)一張,騙取公款6萬元占為己有。同年10月,施傳安編造南海公司出資90萬元購買該公司與鄺某合營的貞豐小屯冶煉廠的虛假事實,偽造鄺某收到南海公司90萬元的收據(jù),騙取公款90萬元。施傳安指使南海公司下屬企業(yè)金桔酒店出納員許某從金桔酒店的存款中提出公款10萬元占為己有。同年12月,施傳安偽造一份鄺某收到轉讓款26萬元的收據(jù),騙取南海公司26萬元非法占有。
法院認為,被告人施傳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黔西南州南海公司經(jīng)理職務之便,采取虛構事實、偽造收據(jù)騙取公款的方法,非法占有、侵吞公款132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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