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華航空有限責任公司的兩名飛行員提出辭職后,遭到航空公司共計1500余萬元的索賠(本報3月22日曾報道)。前天,順義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雙方解除合同,兩名飛行員不用支付一分錢。據悉,對于辭職飛行員的“零賠付”裁決,在全國還是首例。
飛行員王振軍和郭岳炳都是空軍的轉業(yè)軍人,在新華航空已工作六七年,職務均為正駕駛。今年2月,兩人以不滿公司沒有將他們十多年的軍齡算入工齡中、多次為他們安排超時飛行任務和無故克扣飛行安全獎等為由,向公司提出辭職。
遭到公司拒絕后,兩人向順義區(qū)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裁定解除勞動合同、新華航空移交兩人的飛行檔案和執(zhí)照、補發(fā)飛行安全獎、工齡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開庭時,新華航空的代理人拒絕接受兩名飛行員的辭職要求,否認公司為他們超時安排飛行任務。并當庭提出反訴,分別向他們索賠違約金和補償費800余萬元和700余萬元。新華航空的理由是,兩人簽的都是無固定期限合同,應一直供職到退休年齡,提前辭職給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要求他們賠償各種培訓費用、管理費用及突然離職的空職成本。
對此,兩名飛行員表示,他們在轉業(yè)前就已是空軍的成熟飛行員,航空公司并沒有為他們花費巨額的培訓費用。
順義區(qū)仲裁委經過審理后近日裁決,王振軍和郭岳炳與新華航空解除勞動合同;新華公司自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15日內為二人辦理檔案轉移手續(xù)。仲裁費由新華公司承擔2/3。不過,兩人要求補發(fā)工資損失等的依據不足,仲裁委不支持。
以案說法關于解除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同意。郭岳炳和王振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30日后,新華航空應為他們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xù)。
關于巨額違約金:雙方在合同中對于違約金的約定,與《勞動合同法》中“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規(guī)定相悖,因此,該訴求不能支持。
關于培訓補償費:因新華航空沒有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交對兩名飛行員安排培訓的證據原件、培訓費明細等,因此,這些請求也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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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賠付”案例判決將有利于緩解“返航門”
兩名飛行員的代理律師張起淮認為,郭岳炳和王振軍辭職案的仲裁結果,開了我國飛行員辭職仲裁案“零賠付”的先河,為中國的飛行員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樹立了成功的案例,對于緩解愈演愈烈的飛行員“辭職門”、“返航門”、“罷飛”等過激行為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有利于給辭職飛行員對于依法途徑解決糾紛,樹立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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