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曾錦春案進入庭審第3天,也是庭審的法庭辯論階段。曾錦春辯稱起訴書中不少指控事實并非受賄,他承認受賄金額應在2000萬元以下,而不是目前起訴書所指的3152萬元。曾錦春還自認為他的案件沒有造成什么民憤(4月26日新華社)。
曾錦春當然可以依法為自己辯護,至于法庭是否采納那是法官的判斷結果,F(xiàn)在尤其讓我感興趣的是在庭審的最后陳述階段,曾錦春認為他的案件沒有造成什么民憤。讀罷新聞左思右想也弄不明白,曾錦春是如何得出結論自己受賄3152萬元的行為沒有造成民憤的?即使如他自己所承認受賄金額應在2000萬元以下,那么曾錦春是怎么判斷人民對受賄2000萬元以下的貪官沒有憤怒?難道受賄2000萬元以下就不會對國計民生造成危害?就不會踐踏和蹂躪人民信任、國家信用、社會公平、人間公道、行政公正?
民憤是人民大眾對有罪惡的人的憤恨,意指人民的憤怒、民意的憤慨。人民是一個群體概念,民意所指即使不是全體人民、也該是大多數(shù)人民的意愿、意向、意志。要得知民意、了解民意,起碼應該做一個樣本盡可能大的民意調查。
那么曾錦春自己是否做過民意調查?恐怕沒有機會;曾錦春是否委托過他人做過民意調查?恐怕不合道理;那么是否有獨立第三方人士或者機構做過民意調查并且將調查結果轉告給了曾錦春?我們沒有得到消息,曾錦春在法庭上沒有說明。那么“自認未引民憤”的念頭是怎么從曾錦春的頭腦里冒出來的呢?這個結論所產(chǎn)生的路徑遵從的是什么樣的邏輯呢?
想來想去,不排除這樣一種可能,是曾錦春“代表人民”講話、“代表人民”做指示、“代表人民”作報告代表慣了,實在是“代表”慣了,以至于習慣成自然,到了爐火純青的境界,不需要捫心自問,不需要自我質疑,不需要自我反思。也就是說曾錦春自己認為人民沒有對他的受賄行為產(chǎn)生憤恨,人民就真的沒有產(chǎn)生憤恨;甚至是曾錦春自己認為人民不應該對他的受賄行為產(chǎn)生憤恨,人民就真的不會對其產(chǎn)生憤恨。
還有多少領導以“民意代表”自居卻根本是脫離群眾的?曾錦春的話,是他們心態(tài)的典型代表。那么曾錦春的下場,也堪稱他們的典型下場。(江蘇 柏文學)
圖片報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