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安徽亳州市)利辛縣農業(yè)委員會原主任李玉勤貪污、受賄一案,在蒙城縣法院進行公開宣判,李玉勤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財產14.5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決定執(zhí)行11年,并處沒收財產14.5萬元,違法所得26.738萬元予以追繳。
據法院調查,2000年至2004年,李玉勤在擔任利辛縣農經委副主任、農經總站站長、農委黨組書記期間,在印制農民負擔監(jiān)督卡、專用收據、耕地合同書等業(yè)務活動中,采用結算時加大發(fā)票數額的方法,7次套取財政資金69.3萬元;2000年,李玉勤從阜陽市領回工作經費1萬元;上述合計70.3萬元均未入單位賬,由農經總站會計韓某單獨保管。至2006年1月,李玉勤先后從中支取現金53.038萬元,其中24.238萬元被其非法占有。
2006年5月,浙江省蒼南縣印刷商周某,到利辛縣農委結算印制土地經營權證書的費用后,為感謝李玉勤的幫助送給李玉勤好處費2.5萬元,李玉勤收下后交給本單位職工王某保管。之后,李玉勤從中支取現金1.7萬元,剩余0.8萬元李玉勤安排王某購買了二部手機,李玉勤拿0.7萬元和一部手機送給他人,剩余1萬元和一部手機被其非法占有。另查明,李玉勤在亳州市紀委審查期間,主動交代了組織未掌握的問題并退款26.438萬元。
法院認為,李玉勤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構成貪污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數罪并罰。 (安徽商報 衛(wèi)林鵬 程勝寧 武長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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