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文昌市公安局錦山派出所原所長黃萌涉嫌向11家賭場收取贊助費一案在文昌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而錦山派出所因涉嫌單位受賄罪亦成為被告。
公訴機關指控,2007年1月至2008年1月10日,文昌市錦山鎮(zhèn)居民陳錦華(因犯賭博罪,已判刑)、符志海(另案處理)等人在錦山鎮(zhèn)陸續(xù)開設賭場。錦山派出所負責人黃萌指派葉保林以被告單位文昌市公安局錦山派出所之名,先后向11家賭場按每日三五百元不等的標準,實行先收費后準予開設的方式,收取贊助費共計40余萬元。葉保林收費后經(jīng)黃萌授意,將收取贊助費中的19萬余元交給文昌市公安局錦山派出所計內(nèi)賬收入,另21萬余元存入黃萌以其兒子黃某名開的賬戶里。
黃萌指使葉保林對賭場收費后,放縱、包庇賭博犯罪,致使2008年3月28日錦山居民蘇文祿(另案處理)、陳錦華、符志海等人聚眾賭博的過程中,與參賭者張愈昌發(fā)生沖突,并將張毆打致死,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萌、葉保林以被告單位文昌市公安局錦山派出所拉贊助之名,向各賭場索取各種賭場贊助費40余萬元,任由各種賭場開設,為賭場老板謀取利益,情節(jié)嚴重。文昌市公安局錦山派出所的行為已觸犯法律,涉嫌單位受賄罪,應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黃萌、直接責任人員葉保林刑事責任。被告人黃萌利用職務之便,在單位收取賭場贊助費過程中,授意葉保林多次截留賭場贊助費21萬余元占為己有,應當以貪污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
公訴機關還認為,被告人黃萌和葉保林的職責應是依法對賭博等犯罪活動進行查禁和打擊,但為了私情、私利放縱包庇賭博犯罪,應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今天從法庭上了解到,黃萌家屬已在開庭前退還了被其侵吞的21萬余元贓款。被告人黃萌的辯護人認為,黃萌“收錢讓他人開設賭場”的一個行為指控兩罪不妥。文昌市公安局錦山派出所訴訟代表人認為,錦山派出所被控涉嫌單位受賄罪主體資格不適格,定性不準確,收取費用是個別人的行為,錦山派出所不應構成單位受賄罪。
法院沒有當庭宣判。(文剛 陳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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