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記者從石嘴山市大武口區(qū)人民法院獲悉,因挪用資金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寧夏正大拍賣行、寧夏西北亞信擔(dān)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jīng)理金焱,一審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并處罰金20萬元。
法院在審理時查明,2007年9月18日,銀川市中級法院委托寧夏正大拍賣行對寧夏博爾泰力藥業(yè)有限公司的資產(chǎn)進行整體拍賣,其后不久,正大拍賣行便收取了黃河上游水電開發(fā)公司寧電分公司、寧夏商業(yè)有限公司等交付的拍賣資金共3120萬元。當(dāng)年11月22日,寧電分公司以8040萬元競拍成交后并將拍賣款匯入了正大拍賣行賬戶。金焱收到拍賣保證金和拍賣款后,未及時支付給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除退還競拍人拍賣保證金2160萬元外,他指使拍賣行出納馬靜,多次以提現(xiàn)、轉(zhuǎn)賬等方式將拍賣款轉(zhuǎn)出,用于清還其向個人或單位的借款等。
2007年12月4日,銀川市中院又委托寧夏正大拍賣行對銀川飯店進行拍賣。不久,正大拍賣行收取了寧夏懿鑫煤業(yè)有限公司、寧夏錦融投資有限公司等4家單位交付的拍賣保證金共計1303萬元。由于銀川飯店原股東阻撓,拍賣會未能進行,金焱未將收取的拍賣保證金給予退還,而是指使馬靜將其中的1300萬元轉(zhuǎn)出挪用。到案發(fā)時,共挪用拍賣款及保證金3230萬元。
此外,為解決公司資金周轉(zhuǎn)困難的問題,金焱還委托賀蘭縣老鄉(xiāng)楊玉蘭籌集資金。楊玉蘭向社會公眾王某等人以每月3分至5分的利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62萬元,后將該款交給金焱使用,由金焱支付利息70萬元。
因犯挪用資金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后,法院一審判處金焱有期徒刑16年,處罰現(xiàn)金20萬元;出納馬靜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楊玉蘭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5萬元。對金焱、馬靜非法所得一切財物予以追繳或退賠,責(zé)令金焱、楊玉蘭退賠非法吸收的公眾存款462萬元。對于法院作出上述判決,金焱和楊玉蘭口頭表示不上訴。(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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