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上車禮”與新娘娘家人發(fā)生沖突,駕駛員一時沖動獲刑4年
幫新郎朋友迎娶新娘,卻被新娘的娘家人無理阻撓撕扯,并致一名帶新娘的人受傷,“義憤填膺”的被告人佘某駕車將新娘強行帶走,后接連撞傷六名前來喝喜酒的客人。佘某被檢察機關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24日,宿遷市中級法院二審開庭,判佘某有期徒刑四年。
佘某是個小老板,新買了一輛帕薩特轎車。今年2月,其應朋友小趙之請,幫小趙到鄰縣某鄉(xiāng)村迎娶新娘。因當地婚嫁習俗較為陳舊,新娘登上新郎的婚車之前,必須付一筆“上車禮”才能“放行”。當日下午3時許,新郎小趙按“老規(guī)矩”付給了新娘家人上車禮,正要將新娘帶上車。新娘的哥哥突然帶幾個人圍在車前,要求小趙將上車禮補齊才能走。小趙認為這種要求不合理,讓自己很沒面子,遂回絕了新娘哥哥的要求。新娘的家人當即惱羞成怒,與迎娶新娘的一行人推搡廝打起來,并致一名迎親隊伍中的人受傷。
此時,新娘的娘家人仍沒有罷手,新娘的哥哥要妹妹下車,并稱如不下車則砸車窗玻璃。開婚車的佘某本就一肚子氣,聽了這話更加心存不滿,在明知車前有多名群眾圍觀的情況下,仍然不顧他人安危,駕駛車輛載著新娘強行沖出人群,接連將六名被害人撞倒在地,其中三人撞成輕傷,后徑行逃離現場,僅將新娘一人帶到新郎家。案發(fā)后,佘某于第三日到公安機關投案,其親屬代為賠償被害人部分醫(yī)療費用計人民幣5萬元。
法院一審認為,佘某為泄私憤,駕駛車輛向人群沖撞,致六人被撞,其中三人構成輕傷,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其犯罪情節(jié),判處佘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二審期間,上訴人佘某的親屬與被害人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和解,故二審酌情從輕處罰,依法改判為有期徒刑四年。(逸凡 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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