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二十七日電(記者 張子揚)歌手臧天朔二十七日上午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罪名是聚眾斗毆。其同案的吉林省無業(yè)人員呂長春被判有期徒刑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臧天朔身份證姓名實為“臧天嗍”。他是原廊坊市新世紀步行街朋友迪吧、有戲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經(jīng)營者。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臧天朔與孫寶和(已判刑)因經(jīng)濟糾紛不再合作經(jīng)營河北廊坊的迪吧,孫寶和于二00三年一月將所持有迪吧的股份轉(zhuǎn)讓他人。同年六月二十日二十一時許,孫寶和以索要尚未支付的部分股份轉(zhuǎn)讓款為由,帶領多人前往迪吧,因遭到阻攔雙方發(fā)生口角。孫寶和遂與迪吧總經(jīng)理呂長春電話約定,雙方糾集人員見面。后呂長春到臧天朔經(jīng)營的酒吧,與臧天朔商議該事。在臧天朔的授意下,呂長春糾集近百人持砍刀、鐵管等兇器,于同月二十一日凌晨駕車到河北廊坊火車站廣場,與孫寶和帶領的二十余人械斗。斗毆中,造成一人死亡,三人輕傷。
歸案后,呂長春又主動坦白了在北京市朝陽區(qū)糾集并伙同他人參與另外一起聚眾斗毆,并致一人重傷的犯罪事實。
今年十月十四日,臧天朔因涉嫌聚眾斗毆罪在二中院受審。械斗的死者家屬和傷者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臧天朔等人索賠共約八十萬元。呂長春在庭審時揭發(fā),案發(fā)當晚,臧天朔給他的指示是“談得攏就談,談不攏就打”。但臧天朔當庭否認指使呂長春帶手下打人,表示自己是第二天才知道打架的事。
二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臧天朔的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且系首要分子,依法應予懲處。鑒于其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及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獲得諒解,在對其量刑時酌予考慮!
今天上午審判后,臧天朔的律師——北京市孚晟律師事務所律師羅延京在法庭外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在法庭上他為臧天朔做了無罪辯護,并認為臧天朔獲刑六年,刑期過重,日后將與臧天朔商量是否上訴。
羅律師說,臧天朔的所有家屬今天均未到庭。臧天朔心態(tài)平靜。此前,他曾經(jīng)給臧天朔分析過不同判決結果的可能性,相信臧天朔對今天的情勢應有心理準備。一名死者家屬及三名傷者總共獲得二十九萬元人民幣的賠償,雙方達成諒解,且賠付完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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