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6日電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15日)撤銷臺當局經濟部門“投審會”裁罰的處分,判決開曼中芯國際執(zhí)行長張汝京勝訴。臺經濟主管陳瑞隆聲稱,將在收到法院判決書后提出上訴。
2005年3月,臺當局稱開曼中芯國際執(zhí)行長張汝京“違法”西進,投資上海中芯公司。要求張汝京從祖國大陸撤資,并宣布處以500萬元新臺幣的罰款。作為對臺灣當局處罰的回應,張汝京通過律師,對外發(fā)出聲明,放棄臺灣戶籍。同年9月,臺灣當局再次對張汝京發(fā)出警告,對張汝京的處罰金上升到了1000萬元新臺幣。
對此,張汝京的態(tài)度依然是抗爭到底,他認為,中芯公司的注冊資本額是2000萬美金,他的原始投資額只有2美元,后來增加到1萬美元,投資上海中芯是公司的行為,并非他的個人投資,因此不服臺灣當局的處分,提起行政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張汝京擔任開曼中芯公司董事、總裁及執(zhí)行長外,還兼任上海中芯公司的董事兼總經理,不能視為其個人或自然人在大陸地區(qū)的投資,而且證據顯示開曼中芯公司投資上海中芯所產生的盈虧由該公司自負,所以不能將開曼中芯公司投資上海中芯所產生的權利、義務均轉由張汝京承受,所以撤銷當局的訴愿決定及原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