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1月14日電 據(jù)臺灣《中國時報》報道,從今年七月起,臺灣接受軍法審判的案件當事人適用“冤獄賠償法”。臺軍方13日表示,凡符合申請冤獄賠償要件的案件當事人,可在兩年內(nèi)提出申請。依照新規(guī),去年在網(wǎng)絡揚言刺扁而遭軍法機關收押的臺陸軍儀隊士兵屈肇康,以及穿軍服參加紅衫軍活動的教官董華正,因獲不起訴,都可申請冤獄賠償。
臺灣“冤獄賠償法”實施近五十年,期間軍法審判案件不下數(shù)十萬件,合乎申請要件的案件估計有上千件。臺“國防部”已經(jīng)向“行政院”申請第一預備金,作為支應賠償之用,未來則將編列預算支應。
臺“國防部”表示,目前受理六十九件申請案,只有五件合乎賠償要件,預定賠償金額新臺幣一百二十八萬二千元,比例偏低;可能是許多案件當事人可能還不知道有這樣的權益。
臺當局官員表示,適用軍事審判冤獄賠償要件,是必須合乎遭軍法機關羈押、執(zhí)行,后獲不起訴或獲判無罪確定者;受非軍法機關的司法單位審理,或曾遭軍法機關判決有罪確定者,不符賠償要件。